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政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委員長 |
國家主席
|
國務院 / 總理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主席 中國人民解放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地方行政區劃 |
政黨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中國共產黨 章程 / 全國代表大會 中央委員會 / 總書記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書記處 |
民主黨派 |
選舉 |
參見 |
一國兩制 香港政治 / 澳門政治 |
兩岸關係 中華民國政治 / 台灣政治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因而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力。但是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级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2][3],对中下级的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里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长(自治區主席)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區、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目录 |
[编辑]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級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编辑]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编辑] 全国人大專門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九個專門委員會:
- 民族委员会
- 法律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
- 内务司法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编辑] 注釋
-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表述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於2008年1月25日查閱.
- ^ 甘肃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一工作报告.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
- ^ 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始末.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