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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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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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1954年宪法》。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该宪法由于废除了国家主席,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从而使该宪法成为政党与国家关系最为混乱的一部宪法。被称为《1975年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虽然当时文革已结束,但这部宪法不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被称为《1978年宪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被称为《1982年宪法》
[编辑] 制宪机关与制宪过程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而非政治协商会议。
1953年底,中国共产党中央成立宪法初稿领导小组,由毛泽东亲自领导。初稿小组于1954年2月提出初稿,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内部审议。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陈伯达等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条文作最后的修改,提交中央讨论;同时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由李维汉为秘书长。即实际制宪机关为中共中央[1]。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将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3月下旬,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初稿交由政协讨论;同时,中共中央发出了讨论宪法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认真讨论并对整个讨论加以领导和组织。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毛泽东主持下将宪法草案付诸表决,一致通过。1954年9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以 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编辑] 宪法的解释与修改
根据2004年修正后的最新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更具体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但宪法中并未说明在何种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没有明确说明解释宪法的具体程序。
- 关于此话题更进一步的细节,參見违宪审查#中国。
[编辑] 评价
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不自洽的宪法,始终无法理顺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它一方面在正文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而规定政党应遵从于宪法,隶属于国家;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在序言中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保证中国共产党凌驾在国家之上的地位,从而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实际上超越了宪法,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之规定[3]。宪法的这种自相矛盾使得它一方面被中国共产党援引作为捍卫一党专政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经常被中国民主运动用来作为要求中国共产党建立民主制度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4]
按照鲁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依照宪法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进行的划分[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字义型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即宪法不能全然发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之作用,宪法完全缺乏规范力,成为装饰品。例如,尽管中国政府声称该宪法是“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6],事实上此法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7],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以及1989年六四事件中均未能发挥其正文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条文之效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甚至未能保障国家主席刘少奇的人身权利[8][9]。直至2008年,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因言论被治罪,却得不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10]。事实上,这部由执政党起草的,代表该党意志的宪法 [11] 自1954年颁布以来,从未被该执政党认真遵守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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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编辑] 脚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 ^ 《中国青年报》1954年9月30日
- ^ 参考《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http://www.cnlunwen.cn/yjwg/gzyj/200607/23115.html
- ^ 例如,中国民主建国会张树斌于2008年1月27日,依照宪法第三十四条和七十九条之规定,向第十一届人大主席团提交申请,依法参选国家主席,并公布民主改革的施政纲领。参见http://boxun.com/hero/200801/zhangshubin/1_1.shtml
- ^ K.Loewenstein,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Chicago, U of Chicago Press 1957) pp.147 et seq
- ^ 宪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参见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人民日报》社论 新华网.
-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会公报 人民网.
- ^ 例如参见:黄峥,刘少奇的最后的岁月(1966-1969)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 ^ 最新的案例参见民主网“迫害实录”版面 http://www.asiademo.org/
- ^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新华网.“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 中国普法网:宪法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