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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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或合憲性審查)是指一國家的司法權,用以判斷國家機關的行為或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一個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位階,而憲法是一個國家位階最高的法律,任何位階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司法權藉著違憲審查制度,可以將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於違反憲法而無效(大陸法系)或者逕行決定在個案中不適用該違憲法案(英美法系),而這也代表違憲審查正是一個現代國家為了實現權力分立原則,而須使司法權具備的典型功能之一。在不同國家的各種不同制度安排之下,有不同的違憲審查程序。違憲審查乃確定國家機關行為是否合憲的必要程序,缺少違憲審查便等同無法判定憲法是否已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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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常見違憲的理由
[编辑] 英國
英國的違憲審查情況較為特殊,因為英國是君主立憲國,沒有明文的最高憲法,但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法階,法院仍然有一定審查權。由於議會至上原則,英國法院無權對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只能對下級立法機構如地方議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審查。
[编辑] 台灣
根據憲法,台灣進行違憲審查的機關是司法院的大法官[1],並且採用集中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壟斷了進行違憲審查而宣告法律無效的權力,下級法院法官並不能自行直接將法律宣告為違憲而無效[2]。
[编辑] 韓國
[编辑] 中國香港
在香港,違憲審查中的憲法是指《香港基本法》。香港各級法院皆有權力解釋基本法,故所有法院皆可進行違憲審查。香港主權移交後已有數條法例被裁定為違反基本法,而要修改或另外立法取代之,詳情:
- 2006年7月12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准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指示執法人員截聽市民電話通話違反香港基本法。最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並通過。
- 2008年1月9日:香港裁判法院裁定香港政府引用《電訊條例》禁止民間電台廣播違反基本法[3]。訴訟仍在進行中。
- 200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香港醫務委員會禁止醫生賣廣告的守則違反基本法[4]。醫委會最後放棄繼續上訴。
另外,香港法院所行使的合憲性審查權,與香港的司法覆核,雖然兩者在英語都可稱為「Judicial Review」,但前者是法院對合憲性的審查,而後者是法院對行政違反的審查,並不包括法律違憲之事宜,所以兩者觀念不同。事實上香港的司法覆核應被稱為英國法司法覆核,或更準確以高等法院的用詞,稱為行政覆核。
[编辑] 中國
目前,中国的法院系统不支持宪法诉讼。在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层面,设立有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
已发生的违宪审查的事件包括如下等,
孙志刚案。学者曾经呼吁违宪审查,但国务院立即主动废除了收容制度。违宪审查没有发生。
69名学者和公民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要求废除违反宪法的劳教制度。此事至2007年12月20日止没有回音。
杜冬劲诉电信黑箱式监管互联网案。至2007年12月20日止,此讼二审尚未判决。
许多学者希望能够在这些事件的推动下,建立违宪审查的机制。许多人认为,通过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道权,尤其是言论自由,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编辑] 美國
美國憲法中未有明確提到違憲審查,但美國最高法院於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法院這項權力。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註釋
- ^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 ^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討論到「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時指出:「……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見解釋全文(外部連結)
- ^ http://www.metrohk.com.hk/news.php?startDate=09012008&newscat=18
- ^ http://news.wenweipo.com/2008/01/24/IN0801240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