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政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委員長 |
國家主席
|
國務院 / 總理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主席 中國人民解放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地方行政區劃 |
政黨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中國共產黨 章程 / 全國代表大會 中央委員會 / 總書記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書記處 |
民主黨派 |
選舉 |
參見 |
一國兩制 香港政治 / 澳門政治 |
兩岸關係 中華民國政治 / 台灣政治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常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解释法律;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决定特赦;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目录 |
[编辑]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与其他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编辑] 现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15日选举产生】
[编辑] 历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刘少奇,第一届(1954年—1959年)
- 朱德,第二、三、四届(1959年—1976年)
- 叶剑英,第五届(1978年—1983年)
- 彭真,第六届(1983年—1988年)
- 万里,第七届(1988年—1993年)
- 乔石,第八届(1993年—1998年)
- 李鹏,第九届(1998年—2003年)
- 吴邦国,第十届、十一届(2003年—)
[编辑]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编辑] 法律解釋權
人大常委會具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另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