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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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陳晉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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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總工程司 |
陳俊雄、吳瑞龍、尹承蓬 劉健朗 |
成立日期 | 1943年4月 |
所屬部門 | 交通部 |
總部 | 台北市中正區 忠孝西路一段70號 |
網站 | www.thb.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簡稱公路總局,為中華民國交通部直屬機關。其組織目前主要掌管臺灣省境內省道之規劃、測量、新建、施工與養護美化;並接受各縣政府委託,代為養護該縣縣道。除此之外,還負責臺灣省境內公路監理(車輛牌照與駕駛人駕照、車輛規格檢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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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成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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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國大陸時期
交通部公路總局設立於1943年4月,當時掌理全中國公路運輸、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三大業務。總局下設有總務處、工務處、監理處、運務處、材料處、財務處6處。其中工務處負責規劃公路路線、監理處負責牌照發放、運務處負責公營車輛之調度、材料處負責各工程用料所需。並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公路線設立公路管理局或於興築新路工程時設立公路工程局。
[编辑] 委託臺灣省公路局
國民政府遷台後,由於當時臺灣公路交通發展程度有限,因此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保留(未成立,但駕照上官印仍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實質業務均交由臺灣省公路局負責。
「臺灣省公路局」前身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於1946年8月1日成立,負責管理臺灣省境內公路運輸業務及接受公路總局委託辦理全省公路監理業務。
1947年5月臺灣省政府成立,汽車處升格隸屬交通處,並改稱為臺灣省公路局。1949年並接管「臺灣省公共工程局」所負責之全臺灣公共工程業務,1950年起接受交通部指示,辦理臺灣省全境(當時台北市、高雄市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
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這兩地之公路業務均改交由該市政府所管理。
在1980年10月1日起,公路局所掌之運輸業務劃出,另外成立「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並依照新修正之組織規程改組。於是公路局所負責之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類。
[编辑] 重新升格
1999年7月1日之後,因精省之故,組織改隸屬於交通部,暫稱交通部公路局。自2002年1月30日組織條例施行,正式改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至今。
[编辑] 未來展望
由於目前的公路總局與中國大陸時期的公路總局成立背景不同,造成目前臺灣公路交通業務分割。公路總局雖號稱全國公路管理機關,但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與養護,卻是由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負責。公路總局反而僅能新建、養護省道;但直轄市、省轄市境內之省道,卻因屬於市區道路,由當地政府管轄。而縣道法定雖由各縣政府興建養護,但由於各地無力負責,因此大都交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
至於公路監理,公路總局僅負責臺灣省部分,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四地由當地政府自行負責。台北市、高雄市由該市交通局監理處辦理;金門縣、連江縣由該縣交通局監理所辦理。
在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再造工作計畫中,未來國道與省道仍為二元管理,分由交通及建設部下設「國道高速公路局」與「公路局」掌理。新設公路局除現行業務外,尚接掌市區道路業務。至於四級公路養護制度與分割公路監理業務,仍在研議是否調整。
[编辑] 現行組織
目前公路總局總部設於台北市忠孝西路,設有規劃、新工、養路、用地、機料及監理6組辦理行政業務,並有資訊、人事、會計、政風、秘書室等幕僚單位。
在公路監理部分,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5大監理區,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設各區監理站。台北區範圍包括基隆市、臺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新竹區範圍包括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區範圍包括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區範圍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區範圍包括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另設有北、中、南3個汽車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路養護部分,分設5大養護區,由各區養護工程處掌理,下設各區工務段。此外,為辦理新建公路工程,設立臨時工程處,目前有西部濱海公路(北、中、南)3處、東西向快速公路(中、南、高南)3處、重大橋樑工程處。而為了辦理公路工程材料土壤試驗業務,也設有材料試驗所。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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