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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 Wikipedia

香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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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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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政治

香港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後,《基本法》開始實施,是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陸地區的制度截然不同。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負責提出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

香港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香港基本法》;
  3.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中國全國性法律;
  4. 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經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者;及
  5.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
  6. 普通法

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條中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目录

[编辑] 司法機構

主条目: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编辑] 律政司

主条目:香港律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中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法律政策科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香港基本法》及中國大陸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立法會通過。該科亦負責香港法例的編輯工作,以及更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內的香港法例版本。公眾可在互聯網上免費查閱該電腦系統備存的資料。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負責大部分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都由他們進行檢控工作。有需要時,他們會到裁判法院出庭檢控。該科亦負責向執法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指引。

國際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協議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编辑]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及法例釋義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及按訴訟結果的收費。

[编辑] 法律專業

香港的律師分為事務律師(一般稱為律師)和訟務律師(俗稱大律師)。截至2005年10月,香港有942名執業訟務律師、5,525名執業事務律師和690家本地律師事務所。另有約34家外地律師事務所、723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事務所和本地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六個註冊聯營團體。

[编辑] 法律援助署

主条目: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後,將改為向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1]

  •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援助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及在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此外,亦包括部分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總值不超過155,800港元,便符合資格。如案件屬因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範圍而引起爭論且有充分理據者,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免除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案情審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信納申請人具備充分理由在該宗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或抗辯。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審查規定與民事訴訟相同。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155,800港元的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不過,對於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充分的上訴理由,才會獲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但假如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則可由法官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謀殺、叛國或有暴力的海盜行為的案件,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無須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這項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法律援助計劃上限(即155,800港元),但低於432,900港元的「夾心階層」人士提供法律協助。計劃適用於索償額超過六萬港元的人身傷害或死亡、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申索,以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索償額不限。

[编辑] 當值律師服務

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的三項法律輔導計劃,均由政府資助。當值律師計劃以酬勞方式聘請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當值。這項計劃為所有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檢控而無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務。如獲當值律師出庭代辯,被告須繳付300港元手續費。2002年,獲當值律師計劃提供代辯服務的被告人共達45162名。

有84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的法律諮詢計劃,在九個夜間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務。2002年,經該計劃處理的個案有6084宗。該計劃的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

此外,亦設有一項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英語錄音講解服務。2002年,該熱線曾為51058個諮詢個案提供服務。

[编辑] 土地註冊處

主条目:土地註冊處

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註冊。

[编辑]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主条目:地政總署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地政總署其中一個辦事處,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公契。

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在政府產業署買賣政府物業,以及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為營辦福利服務而購買私人樓宇物業時,也會提供業權轉易服務。該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處理分攤地價及地稅的申請。該處也負責追討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编辑] 公司註冊處

主条目: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條例的規定。該處的主要職能是辦理本地公司註冊和海外公司登記;登記註冊公司所須遞交的文件;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檢控違反《公司條例》規定的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提供設施,讓公眾查閱和取得公司資料;並就與公司法及相關法例有關的政策及立法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當中包括有關《公司條例》的全面檢討。

[编辑] 破產管理署

主条目:破產管理署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法院及債權人委託,妥為管理那些經法院根據《公司條例》清盤條款下令進行清盤的公司的資產,以及那些經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伙人的資產。

[编辑] 知識產權署

主条目: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署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識產權,以及推廣保護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門,負責就知識產權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專業政策意見和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就各項知識產權條例草案擬稿給予意見。此外,知識產權署亦負責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工作。

[编辑] 國際司法互助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香港特區按需要經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司法會議的活動和其他只限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資料來源

[编辑] 參看

[编辑] 外部連結

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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