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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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 | 周小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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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長 | 蘇 寧、胡晓炼、 刘士余、马德伦、 易纲 |
成立年份 | 1948年 |
所屬部門 | 國務院 |
總部 | 北京市西城区 成方街32號 (邮政编码:100800) |
官方網站 | www.pbc.gov.cn/ |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
目录 |
[编辑] 历史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 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经理国库。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 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 历任行长
- 南汉宸 任期1949年10月- 1954年10月
- 曹菊如 任期1954年11月- 1964年10月
- 胡立教 任期1964年10月- 文革期间
- 陈希愈 任期1973年5月- 1978年1月
- 李葆华 任期1978年5月- 1982年5月
- 吕培俭 任期1982年5月- 1985年3月
- 陈慕华 任期1985年3月- 1988年4月
- 李贵鲜 任期1988年4月- 1993年7月
- 朱镕基 任期1993年7月- 1995年6月
- 戴相龙 任期1995年6月- 2002年12月
- 周小川 任期2002年12月 - (现任)
[编辑] 部门规章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1日 [1]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 [2]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日 [3]
[编辑]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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