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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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一種決策過程,由人們投票選出某個職位的充任人選、或適用於整個組織的過程。奉行民主代议制的國家或地區,會通過選舉選出議會成員、元首(如總統)等,也會以此選出地方的行政官員。選舉也被許多私人的商業公司和組織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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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民主選舉的定義
在政治理論裡,民主政體裡的政府權力是來自人民對於被統治的同意。藉由自由而公平的選舉方式來表達人民對政府權力的同意是民主政體的基礎機制。
對於何種選舉才是「自由而公平」的則有廣泛的定義。美國學者珍妮·柯派翠克(Jeane Kirkpatrick)提出的定義是:「民主選舉不只是一種象徵……選舉是競爭性的、週期性的、決定性的,在選舉裡政府的決策者由公民們選出,公民們享有批評政府的自由、發表批評的自由和選擇非主流的自由。」
國際的民主觀察組織網站進一步的定義民主選舉為「在選舉裡,會盡量避免任何明白的或私下的偏袒某位候選人的架構,除了因為提供選民們每位候選人的真實才能和傾向之資料所造成的判斷結果例外。」澳洲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Murray Gleeson則定義選舉為「如果改變是必要的話,清楚了解狀況的選民們以此表達他們的意願,以民主而合法的方式達成穩定改變。」
要求選民們都能了解選舉狀況的條件看似簡單,卻很難實現,除了由第三黨發布的情報之外大多數選民都不太可能獲得更多選舉人的情報。而最有可能因自身利益而誤導選舉進行的便是政府自身。這可能造成的結果之一便是以下述及的「做戲選舉」。
一些其他學者則主張選舉至多只是民主制度裡第二重要的基礎,他們認為法治才是最重要的。例子之一便是香港,在主權移交中國前的大多數時期,香港都是由未經選舉的英國政府統治,但由於穩固的法律制度而仍被視為一個自由而開放的社會。
[编辑] 選舉的特色
[编辑] 投票資格
誰才可以投票的問題(投票權)是選舉的中心議題。選民並不一定包括整個人口;舉例而言,許多國家禁止精神和智力殘障者參與投票,而且所有國家都有投票最低年齡的限制。
在歷史上,許多其他群組的人民也被排除投票權。比如古希臘的民主制度並不允許婦女、外國人、或奴隸參與投票,而美國憲法原本也只限定由擁有財產的男性參與投票。許多選舉的歷史都和被排除的群組爭取投票權有關。許多國家也開始了爭取婦女投票權的運動,而保障自由投票的安全則是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主要目標之一。某些地區至今仍排除一些群組的投票權(例如重罪犯、一些少數族群的成員、和經濟上的下層階級),爭取投票權利的運動至今仍然持續進行。
在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投票是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有資格投票而沒有參與,則有可能被處以一些懲罰,例如小額的罰款。
[编辑] 誰才有資格參選
通常要成為候選人必須擁有公民身分、年齡40周歲、必須定居當地,有時重罪犯前科者也被禁止成為候選人。
[编辑] 提名
在直接民主制裡,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能被提名。在一些國家則只有特定政黨的黨員才能被提名。或者一個符合資格的人可以經過連署的過程被提名。以美國為例,正式的政黨候選人在提名過程中所需的連署數量往往少於無政黨的候選人。
[编辑] 誰會被選舉
有哪些政府官職經由選舉產生通常取決於當地的情況。在代議制民主裡,一些職位並非由選舉產生,尤其是那些需要某方面專業能力或長處才能勝任的職位。例如法官通常都是經由指派而非選舉產生。不過也有一些例外,例如美國的一些法官和古代雅典的軍事將領便是經由選舉產生的。
也有一些國家採取委任式民主制,例如蘇聯式民主—在全體選民和候選人之間建立中介的選舉人制度。例如美國總統便是由選舉團所選出,而在英國首相是由西敏制選出成為正式地政府首脑(但在現實上是立法機關或其政黨)。
一般情況下人們都知道被推派的選舉人會投給哪位候選人,也因此雖然選民是投票給選舉人而不是候選人,但兩者通常被視為是相同的。不過,在一些情況下,選舉制度也會允許沒有贏得普選的候選人當選,例如美國總統乔治·沃克·布什在2000年的選舉中並沒有贏得普選,但仍贏得多數選舉人票而當選。
[编辑] 選舉形式
在大多數民主政治制度裡都有著各種不同形式的選舉,依據不同的政府管理階層和地理轄區而有所差異。一些常見的選舉為:
- 大選—選舉總統或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
- 預選—決定候選人資格的選舉
- 補選—由於現任者去世或離職而舉行的選舉
- 地方選舉—選舉地方官職如縣市長、地方議員的選舉
而公民投票則是選民投票決定某件特定提議、法案或政策的一種民主手段,公民投票通常不會涉及一般的政策或特定的候選人和政黨。公民投票可能會與一般選舉一起或是分開進行,也可能是約束性的或諮詢性的,通常依據憲法而定。公民投票通常是經立法機關要求而由政府舉行,但許多民主政體也允許人民直接連署發起公投,這個步驟被稱為倡議。
公民投票在直接民主制裡特別普遍和重要,例如瑞士。不過,瑞士的制度仍然與代議制共存。在大多數直接民主制的形式裡,任何人都可以發起任何投票,這也與公民投票相關,而且也可能採取共识决策法的形式。類似古希臘的制度,任何人都可以討論特定的議題直到共識達成為止。為了達成共識而進行的討論有可能曠日費時,最後仍然繼續討論並參與投票的人必定是真正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在這種制度裡並不需要年齡限制,因為孩童通常會對漫長的討論感到厭煩。不過,這種制度也只有在很小的規模下才能進行。
[编辑] 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通常指的是憲法所規定的細節,以及將人民決定候選人和政黨的選擇付諸實現的投票制度。
第一步驟是計算選票,計票的制度和選票的形式也有許多差異。投票制度接著依據計票數字頒布結果。大多數投票制度可以被分類為比例代表制和多數制兩種。屬於前者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單一選區兩票制。屬於後者的有單一選區制(較為多數決)和絕對多數制。許多國家都有主張選舉改革的運動,支持如認可投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排序複選制或是孔多塞制。
選舉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也經常被視為是選舉制度的基礎。不記名投票是較為近代的發展,但現在則被視為是在自由而公平的選舉裡所不可或缺的,因為不記名投票能避免脅迫力量的影響。
[编辑] 時間表
民主的本質是為了選舉對人民負責任的官員,他們在現任一段期間後必需重新面對選舉,以追求選民的認同而繼續連任。因此許多民主立憲政體都會定期舉行選舉,在大多數的國家裡選舉通常是每隔3年至6年舉辦一次。不過也有例外,美国众议院每隔兩年便舉辦一次選舉,而爱尔兰总统則每隔7年才舉行選舉。
預先決定或固定的選舉日期有著公平和可預測的好處。不過,這也延長了選戰的期間,並且使解散國會在一些緊急情況下(例如戰爭突然爆發)會造成麻煩。其他一些國家(例如英國)則只限制執政的期限,執政者可以自行決定什麼時候要真正進行選舉。在實踐上,這表示政府在選戰後仍能繼續行使權力直到執政期滿,除非某些特別的事情發生如不信任动议而提前下台。
[编辑] 選舉的困難
[编辑] 做戲選舉
大多數現代的民主政體都固定舉行選舉,但並非所有選舉都是由真正的民主政體進行的。一些政府使用其他「幕後進行」的手段來選定候選人,但仍組織一些貌似真正選舉競爭的演戲過程,以製造外表上的人民同意和支持。
專制政體—例如前蘇聯,便經常舉行做戲的選舉。在「單一候選人」的做戲選舉裡,可能只有一個候選人能讓人們選擇,而且也沒有提供「拒絕」的選項。在「固定投票」的做戲選舉裡,則會提供幾個候選人擔任幾種職位。在兩種情況裡,政府都會使用恐嚇或作票的方式來確保只有政府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
另一種形式則是「謬誤差異」的做戲選舉,在這種形式下可能會有幾名候選人,而所有候選人都支持維持現狀。在理論上,謬誤差異的選舉也會被真正開放的選舉所承認,但這也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舉例而言掌控了選舉的政府也會控制傳播媒體,大眾便不可能因此獲得正確情報。
[编辑] 偏見和限制選擇
與謬誤差異類似的,在一些選舉中候選人也會被不民主的力量和偏見所影響。舉例而言,美國的社會主義者維克多·伯格爾(Victor L. Berger)曾經兩次當選眾議員,但由於他的反戰觀點而被拒絕給予議席。伊朗形式的政府也有另一種選擇受限的選舉,在2004年伊朗國會選舉中,幾乎所有的改革派候選人都在選前被監護委員會(شورای نگهبان قانون اساسی)的宗教領導人排除參選資格。依據伊朗憲法,這是委員會的憲法權力,是設計用來避免「伊朗革命的敵人」重新取得權力。
僅僅允許反對派有接觸選票的機會是不夠的。在民主的選舉中,為了維持公平和競爭性,反對派政黨和候選人必須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社會運動的權利,以使他們能公開發表對政府的批評,並讓選民有機會了解不同的政策和候選人。如果一個國家的選舉裡沒有給予這些自由,或者反對派的政黨或政治家遭受騷擾和阻撓,那這些選舉在人民看來可能就不具有正當性了。這樣的國家之一是辛巴威,辛巴威脆弱的民主制度長期以來充斥著政治暴力或不公正的選舉,聯合國必須時常派遣國際性的選舉監督組織和護衛的外國部隊前往辛巴威,以確保選舉公平進行。
另外,反對派候選人沒有機會接觸大眾媒體如廣播、報紙、和電視的選舉也可能是偏差性的。例子之一是2004年俄國總統弗拉基米尔·普京競選連任的選舉,在選舉中國家一直控制媒體支持普京,也一直批評普京的競爭對手,等同提供了普京無限制的免費競選廣告,也阻擋了他的對手進行競選廣告的機會。也因此,許多國家確保所有大型政黨都有同等的時間在媒體上進行選舉宣傳,並設立制度協助補貼廣告費用,或者反過來限制廣告的機會,以避免富有的政黨或候選人壓倒他們的對手。
[编辑] 民主的腐化
民主的開放性意味著在許多國家,投票者的選擇也有可能擺脫了民主本身。
民主政體在歷史上曾經多次腐化,從古希腊到18和19世紀的法國(參見拿破崙三世統治下的第二帝國),最著名的或許是在20世紀的德國,納粹最初是以民主的手段取得權力。今天世界上大多開發中國家的民主政體都不穩固,時常因為軍事政變或其他獨裁形式而垮台。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來相信民主本身便是不穩固的,而且總是很快便垮台。
大多數民主政體都有一些憲法明定的權力分隔措施。這種措施限制了所有特定的政府部門的權力,以避免民選的代議士改變政府的本質。要改變憲法則相當複雜,例如要求在選舉裡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支持才能進行改變,不同的憲法制度也有不同的規定。
為了限制這種危險,許多國家採取間接的方式限制新政黨的形成。最高票者當選制使新政黨較難在短時間內聚集權力。在使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裡,則限制一個政黨必須在普選裡贏得某些比例的選票才能進入國會。這種選舉門檻可能只是簡單地以取得一個議席所需的選票為準,例如荷蘭。但也可能將門檻調高,以阻止小型政黨在政府裡取得議席。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書目
- Mueller, Dennis C. 1996.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Riker, William. 1980. 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A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 Prospect Heights, IL: Waveland Press.
- Ware, Alan. 1987. Citizens, Parties and the Stat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