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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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是一種生物會有的行為。動物在獵食時會殺死獵物。如果一個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殺死,或使他嚴重受傷後死亡,則會犯下罪行。謀殺在所有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一旦罪名成立多會被判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
然而,即使在某個極權國家中是合法的殺人,在國際法中仍可能構成謀殺,例如集體滅絕、种族清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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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兇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
- 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 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明知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编辑] 各地的謀殺罪名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
[编辑] 香港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编辑] 台灣
在台灣Republic of China (Taiwan),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二章中各法條,任何人被法官判定觸犯該章各法條之規定(如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則法官可依該章各法條所定之法定刑去懲罰犯罪者,其該章之法定刑依其所犯之罪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除主刑之外,法官亦得與從刑並判之,如褫奪公權。但法官在審判犯罪人時,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作酌科或減刑之考量,如犯罪者之年齡尚未滿18歲或超過80歲,依同法第63條係不得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係可減輕其刑。即法官對於犯罪之事實,是有酌情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