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徒刑及監禁重定向至本頁,徒刑也可能是無期徒刑。
大陸法系刑法 |
---|
刑事法 |
刑法 |
刑法学 · 犯罪 · 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 |
犯罪論 (二階論、三階論) |
構成要件 · 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 作為犯 ·不作為犯 ·間接正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犯 不能犯 · 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性 ·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行為 · 正当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 責任主義 責任能力 ·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期待可能性 · 不法意識 ·客觀歸責 故意 · 故意犯 · 錯誤 過失 · 過失犯 共犯 · 正犯 ·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 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 |
想像競合 · 牽連犯 · 數罪併罰 |
刑罰論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罰金 · 科料 · 拘役 没收 ·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法定刑 ·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減刑 · 緩刑 · 保安處分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有期徒刑,这个词语多用于中国。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區,又称有期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區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目录 |
[编辑]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有一定比例的台灣人不滿刑期不得逾三十年的限制。
|
|
---|---|
主刑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從刑 | 褫奪公權 - 沒收 - 追徵、追繳或抵償 |
依据: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七十八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
|
---|---|
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
[编辑] 香港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例如根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编辑]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
|
---|---|
主刑 | 有期徒刑 - 罰金 |
從刑 |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禁止的刑罰 | 死刑 - 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 |
依據: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編 |
[编辑] 日本
依據日本刑法第九條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依據日本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有刑徒刑的範圍是一個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依據日本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有刑徒刑最多可以加重至三十年,最輕可以減輕至一個月以下。而死刑(絞刑)則是最高刑罰。
[编辑] 西方國家
在西方国家,有期监禁的时间是没有上下限的,而且各种刑罚可以累加,如一个人的两种犯罪行为在西方被判定分别是5年和6年,那么他会得到11年的刑期(而中国则会采取大于6年而小于11年的一种判决),西方的这种法则实际上会导致变相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