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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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大陸法系的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2、危難需屬緊急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4、須出於不得已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6、須行為不可過當
除刑法外,根據《中华民国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亦可知,紧急避险可以作为犯罪的免责事由,但必須於合理範圍內為之。其與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緊急避難有兩種情況:一為防禦性的緊急避難,係將發生急迫危險之物加以毀損,以避免危險,例如狂犬追逐,將該犬擊斃。二為攻擊性的緊急避難,係因避免急迫危險而損及與危險的發生無關之他人權利。例如為逃避水災而破門進入他人住居、司馬光兒時打破水缸救人的故事。由於緊急避難並非不法侵害,對於避難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惟緊急避難的被害者,並無容忍侵害的義務,有認為得對之實施正當防衛一說。
[编辑] 参见
- 正当防卫
- 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