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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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來日本創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國會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家的精神領袖)。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
這套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Allied Occupation)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制度。這套憲法自採用以來,沒有什麼大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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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起源
[编辑] 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又名大日本帝國憲法,頒行於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現代憲法.在明治維新時期獲通過,是根據普魯士模式建立出來的一套君主立憲制.在該憲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躍的統治者及擁有相當的政治權力,但國家財政預算的批核權力卻在國會手上.
[编辑]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軍領袖邱吉爾,杜魯門及斯大林發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該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後盟軍佔領的主要目標:「日本政府將要解除在日本人當中恢復及加強民主傾向的所有障礙.言論,宗教,思想自由及尊嚴基本人權將會被確立。」(第10條)此外,文件中寫到:「當這些目標已達到及這裡建立了建基於日本人自由表達的意願而同時傾向和平及負責任的政府時,佔領的盟軍將撤出日本」(第12條)盟軍不單是要向這個軍國主義敵人尋求懲罰和賠款,還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變。引政治學者Robert E. Ward之言:「這次佔領或許是世界歷史上最精心計劃的,由外來力勢力指導的大規模政治改革行動。」
[编辑] 草擬過程
波茨坦宣言的內容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採取的措施都顯示出,他及他在華盛頓的上級都不打算單方面地在日本實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們希望日本自行實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麥克阿瑟就在編寫新憲法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日本官員出現分歧。首相幣原喜重郎和許多他的同僚極不願意地採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憲法。1945年後期,幣原請了一班學者並成立了委員會,進行修憲的諮詢。
1946年2月,委員會公佈所諮詢的建議;但麥克阿瑟認為這些建議過於保守,遂加以否決,並命其成員自行草擬新憲法。文件中,大部分由兩位擁有法律學位的高級軍官──Milo Rowell與Courtney Whitney──所草擬。關於男女平等的章節,則由Beata Sirota所寫。雖然編者並不是日本人,但也參考了明治憲法,徵詢了日本的律師及政治領袖(如幣原和吉田茂)的意見。1946年2月13日,新憲法草案向日本官員公開。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眾公開了新憲法的綱目。同年4月10日,日本舉行選舉,選出將商議該憲法草擬的第19屆帝國議會下議院。由於選舉法的改變,這是該國首個容許女性投票的全民選舉。
麥克阿瑟建議國會實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堅持下改行兩院制,兩院皆由選舉產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擬的文件體現了2月13日所撰寫的文件的理念,這些包括憲法中最顯著的特徵:天皇的象徵式地位,人權及公民權利之保障,和放棄戰爭。
[编辑] 採用
採用新憲法,不會違反明治憲法,但仍延續其法律地位。新憲法之採用是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透過明治憲法的修改而達成的。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天皇以在6月20日頒發帝國敕令的形式,把修憲案呈送帝國議會。明治憲法規定,議案要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才可獲通過成為法律。議案在兩院經過一些修改後,貴族院在10月6日通過議案;在隨後一日,下議院在只有5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議案。10月29日,樞密院院會,天皇親自出席,會中一致通過“修正帝國憲法改正案”,美濃部達吉與一名顧問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為法律。11月3日,在貴族院議場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典禮”(日本国憲法公布記念式典)公佈新憲法,在皇居外苑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祝賀都民大會”(日本国憲法公布記念祝賀都民大会)。根據規定,新憲法將在六個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编辑] 早期的建議修憲
如果麥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及憲法學者意願的話,新憲法將不會寫成。在1952年日本恢復主權後,法案源自外國的問題曾引起爭議.但在1945年未及1946年,已有許多憲法改革的公眾討論,麥克阿瑟的草擬很明顯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響。麥克阿瑟的草擬並不打算推行美國式的總統制或聯邦制。相反,草案採用英國式的議會制.這被日本自由分子視為取代歐洲式專制主義的明治憲法的最可行選擇。
1952年後,保守派及民族主義分子打算修改憲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個原因是修改憲法較為困難,修憲動議須國會兩院三分二人議員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進行公投。(第96條)還有,反對黨在國會佔有三分一議席,主張維持現時憲法,不支持修憲.甚至對執政黨的自民黨黨員,憲法並無不利.在憲法框架下,他們可製造出附合他們利益的政策制定過程.就連在政治生涯中時常要求修憲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職首相期間(1982-87),也對修憲問題作出低調。
[编辑] 日本國憲法的基本理念
日本國憲法中時常被列舉的三大原則是: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則當中,尊重基本人權是最根本的原則.正因為每個人各自得到作為人類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慮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國民主權(主權在民)。於是,在個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國家及社會,和平主義(放棄戰爭)的原則也被採用了。
三大原則當中的尊重基本人權及國民主權,就算在各國近代的憲法也受到重視.在其他國家的憲法中,許多時以三權分立代替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的背後有自由主義,國民主權的背後有民主主義.兩主義的融合,也稱為自由民主主義(Liberal Democracy)。這並不是把兩項主義的地位並列。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行民主主義;這是回應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還有,自由主義及尊重基本人權正是憲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權,被視為根本法理、根本規範;即使是經過修憲,這些理念也被視為不容否認的共識。
但即使維持尊重基本人權的理念,也有修正個別規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個別人權的規定,只要沒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和平主義是作為日本國憲法背後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這三主義似乎也有自身對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衛權對立。
以下對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加以說明。
[编辑] 尊重基本人權
尊重基本人權是對個人擁有人權的尊重,自由主義的表現.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國家壓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權在第3章具體地列舉出來.在該章所列舉的,是在憲法上受保障的人權.除了明文規定的權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認許的人權.(知情權,私隱權等)為了避免權力肆意行使而壓抑個人的人權,統治機構於是設定至不使權力集中至一個機構(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為了不使個人受到摧殘,憲法就以自由主義為原則設立出來.
尊重基本人權,在舊時,就是要儘可能地人類的自由思想與活動,是以這樣的自由主義作為基調而成的政治理念.作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義,就意味從依據國家權力而作出壓制中得來的自由.為了把這種從國家而來的自由展示出來,許多時稱立憲主義,這是在對國家權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來.在民主政治的實現過程中,排除籍國家權力而來的強制,作為保障個人權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政治上來說,是市民自由的擴大;經濟上來說,是維持自由政策;更進一步來說,正因為自由主義是以確保個人幸福為目的,隨著個人變成集體,自由主義被把握著為決定國家應走的路向.在日本國憲法,國家組織的規定和國民主權的考慮相互關連,沿襲著自由主義.
在現代,由於初期實行自由經濟政策產生了貧富懸殊,自由主義受到社會權(所得的再分配)而來的修正.另外,隨著現代的民主主義強烈依存於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義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國納粹黨在民主制中誕生,引致極大的禍害,也讓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國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說是民主主義.故此,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變得密不可分而成為立憲民主主義(自由民主主義).即使在日本國憲法,在個人自由與國家之間出現衝突時,自由也被規定成優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