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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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在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頒布,在1890年(明治23年)施行的日本近代憲法。為與現行《日本國憲法》區別,又稱明治憲法、帝國憲法、舊憲法。
在亞洲來說,《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一部繼土耳其《奧斯曼帝國憲法》後所制定的成文憲法。若把土耳其當成一個歐洲國家,《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亞洲第一部憲法。直至制定《日本國憲法》前,《大日本帝国宪法》沒有作过任何的修改。
《大日本帝国宪法》非常强调日本天皇的统治地位:天皇是国家元首,他拥有立法权(而议会是辅助天皇立法的机构);在司法权方面,天皇拥有对裁判官的任命权;在行政权方面,天皇拥有对国务大臣(廣義的國務大臣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幕僚、內閣閣員)的任命权;天皇也是日本军总司令;日本军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