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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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又称姨太、陪房、偏房、側室、妾士,亦有小老婆等俗稱,主要指一夫多妻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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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国
周代Q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媵會成為側室,地位比妾高。後世媵和妾漸漸不分。
中国传统上,一個男子只可以有一位正妻(正室),其它的合法配偶為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
在中国大陆,妾的合法性止于中华民国建立,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重婚罪。較為特別的是,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禁止納妾。
一說法是因為在古代中國娶妾侍有時是因為正室不能生育,傳統上有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絕後,當時的婦女又沒有獨立的謀生能力,為了維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但後來卻成了男人為了慾念而做的一種行為。另一方面,則認為這是古代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類學方面的觀點,認為是生物保存血統的自然性,但此說仍未有充足證據證明。參見一夫多妻制
虽然法律已禁止了一夫多妻,但已婚男子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女子的现象还存在着。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門称这种现象为“包二奶”,被视为是不合法行為。
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與妾侍也有很多的意思。
[编辑] 由来
“妾”字為会意字。从辛,从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性奴。“妾”在先秦和秦汉时是指性奴,由于在奴隶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性奴发生性关系,甚至使性奴的专属于男主人的性行为对象,于是妾的词义开始改变。
[编辑] 发展
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购买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
在中國古代,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一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繼承權。在古代朝鲜,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
[编辑] 变异
在民国建立以后,奴隶制度被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妾已经成为历史,但开始有以同居名义纳妾的,即包二奶,民间也称之为“妾”。
[编辑] 其他地区和国家
在《圣经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于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给丈夫做妾。夏甲在怀孕后对撒拉不敬,于是被后者虐待报复,说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仆的关系。
在伊斯蘭教國家,虽然也有一夫多妻制度,但各个妻子的地位原则上是平等的,因此和东亚传统上的妾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