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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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戒嚴令》,是一個於1949年5月19日由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佈的戒嚴,内容為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起在台灣省全境(含台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它附屬島嶼)實施戒严,至1987年7月15日由蔣經國總統宣佈解嚴為止,共持續了38年又56天之久,是世界上持續時間次久的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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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由於國共內戰情勢對以國民黨為主體的中華民國政府趨於不利,民國37年(1948年)12月10日國民政府在全國實行戒嚴,而與戰場較遠未受到影響的新疆、西康、青海、台灣四省及西藏地方則不在範圍之內,直到38年(1949年)5月20日台灣省全境宣佈戒嚴。《台灣省戒嚴令》頒佈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的情勢持續惡化,中華民國政府於12月遷抵台北,而中國大陸則由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開始進入長期對峙狀態,中華民國台灣省戒嚴成為穩固統治的重要法律。
[编辑] 戒嚴令的執行
[编辑] 戒嚴區的劃分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台灣省全境分為5個戒嚴區:
- 台北市戒嚴區:以警備旅旅長任世桂兼任戒嚴司令,憲兵第四團團長曾佑民兼任副司令。
- 北部戒嚴區:包括台北縣、新竹縣和基隆市、新竹市,以第六軍軍長戴樸兼任戒嚴司令,副軍長蘇時和基隆要塞司令劉翼峰兼任副司令。
- 中南部戒嚴區:包括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和彰化市、嘉義市、屏東市,以第八十軍軍長唐守治兼任戒嚴司令,副軍長林森木和高雄要塞司令呂國楨兼任副司令。
- 東部戒嚴區:包括花蓮縣、台東縣,以憲兵教導第一團團長歐廷昌兼任戒嚴司令。
- 澎湖戒嚴區:包括澎湖群島全部,以馬公要塞司令李振清兼任戒嚴司令。
[编辑] 其他相關法令
從戒嚴令頒佈直到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相關單位陸續頒佈了一些相關管制法令。較爲重要的有:《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懲治叛亂條例》等。
[编辑] 連坐保證制度
台灣省政府在1949年7月9日開始全面實行省政府員工的連坐保證制度,未有保證人具保者不予雇用。在此之前最早由台中市於該年5月16日對轄内公務員與教師實施的連坐保證制度。從公務人員開始,該制度逐步擴及到台灣社會幾乎所有公私機構單位,成爲戒嚴時期遍及台灣絕大多數人口的基本政治審查制度之一。部分内容至今仍存在於台灣一些公司行號的人事作業流程中。
[编辑] 戒嚴令的解除
1987年7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頒佈總統令,宣告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除在台灣本島、澎湖與其它附屬島嶼實施的戒嚴令(簡稱「解嚴」),在台灣實施達38年的戒嚴令自此走入歷史。總統令同時還宣佈廢止戒嚴期間依據《中華民國戒嚴法》制定的30項相關法令。
而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戒嚴(戰地政務)則要到民國80年(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才解除,共長達近43年,是世界上實行最久的戒嚴令。
解除戒嚴對台灣社會帶來以下改變:
- 軍事管制範圍縮減,行政、司法機關職權普遍擴張,山地管制區由119個大幅減爲61個。
- 平民不受軍法審判。
- 出入境及出版物的管理由軍方警備機關移交警察機關及新聞局負責。
- 台灣地區人民可依法組黨結社、組織參加集會遊行及從事政治活動。
- 解嚴後許多事項政府不再實行管制,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必須以法律爲依據。
[编辑] 影響
戒嚴令的頒佈是影響台灣社會發展極大的重要歷史事件。在此段時期言論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運用相關法令條文對政治上持異議之親共人士或有叛國之實者進行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決。根據前立法委員謝聰敏的統計,自1950年起迄1987年解除戒嚴爲止,台灣共發生29,000餘件政治相關案件,牽涉人數達140,000人,其中約有3,000~4,000人遭到處決。這對台灣社會的民主化進程造成巨大負面影響。
謝聰敏曾於早年因對政治提出異議而入監,但解嚴後,於李登輝出任中華民國政府(仍為國民黨執政)總統時,己出任國民黨政府之國策顧問。
親國民黨人士表示,政治上的清除異己固然殘酷,但戒嚴的實施為台灣省的經濟發展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政治與社會基礎。在戒嚴時期内,台灣在中華民國政府主導下先後完成了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幣制改革、十大建設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政策與基礎設施建設,台灣的産業形態也由以農漁業爲主順利轉型爲以工業製造與商業服務爲主,人民的所得與生活水準均有顯著提升。
目前台灣社會對戒嚴時期的功過未產生一個普遍性的一致觀點,也與各政治黨派所持的不同價值觀有關。雖然在1987年7月15日之後台灣的戒嚴體制就已經終止,但可以說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至今仍然對台灣政治與社會有著相當深入廣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