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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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或作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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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數,街市檔口無論肉檔菜檔,遇有賭輸錢,或周轉不靈,便向“大耳窿”借錢,正所謂“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債仔有檔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數,照借如儀。昔日錢銀交易,大銀碼多數用“大頭”(銀元),小數目為“銅板”(銅仙),高利貸者收數後,多數將銀元、銅仙之類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撐大,故稱為「大耳窿」。
[编辑] 手法
“大耳窿”放貴利有「9出13歸」的習慣,就是借錢10,000元,只能得到9000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13,000元。而且,高利貸的利息是逐日起「釘」(利息),以複息計算,此謂之「利疊利」。往往借幾百元,過了1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還幾萬。
20年前,港府認為高利貸是犯法的,於是立例管制,放債人須領牌,此名為財務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譯為「借錢」(放債)者。這種放債財務公司須交稅。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調查申請人有沒有黑社會背景,證實“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審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決定,而是有兩名市民協同審查,經3人一致通過才發牌,並限定年息不可多於六分息(60釐)。
[编辑] 高利貸的手續費
由於進行高利貸所帶來的可觀利潤,使不論是正當的銀行或是財務公司,都透過各種手段來迴避政府對高利貸的規管,當中一個例子,就是借用「手續費」這概念來取巧。例如以前述的「9出13歸」的例子來說,高利貸取走的1000元事實上被視作「手續費」。
在1990年代,香港的信用卡普遍向過期還款的客戶收取高達25%年利率的罰息。有團體指出,若連同手續費亦當中利息支出的一部份的話,事實上所收取的利息已超過高利貸所容許的利息。舉例說:
假設信用卡結餘尚欠16000元未支付,到了月末的應付利息支出,按照年息25%的計法,應為:
然而,信用卡尚有一條款稱:若罰息少於$150,則會向客戶收取$150行政費或手續費。結果:
到了現在,甚至有人向財務公司借錢不遂,還反過來被追討手續費的事件發生[1]。因此,借貸時不可提防這些手續費的陷阱。
[编辑] 参考
- ^ 香港蘋果日報記者,(2007年),* 〈借8千不遂反被屈3千:子代癌病父出頭 歐打大耳窿被捕〉,《蘋果日報》:要聞,2007年08月05日號,A4版: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