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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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繼承制是指仅立长子为继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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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在東亞傳統的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制度裡,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而子女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於是採取“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儿子的话立她的儿子——嫡子,没有嫡子的话立妾所生的最年長儿子——庶长子)的制度,稱為嫡长继承制,更嚴格的則是仅仅由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龄最大(嫡長子)的继承,但条件的局限,嚴格的而未能长期实行。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然奉行這個制度。
[编辑] 中國
嫡长继承制始于商朝末,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此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2],和选立储君[3]。
現在中國大陸、台灣(中華民國)和港澳地區的法律都規定各子女繼承權相等,但仍然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最多遺產,一些家族企業也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
[编辑] 日本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明治以前の相続はさまざまであった。統一された相続法というものはなく、たびたびお家騒動が起こった。明治時代起,華族和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4]さらに、平民にも長子相続制が規定された。[5]旧法では長子相続制が徹底されていた。嫡長子有優先繼承權。昭和22年,民法修訂,廢除原有的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的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编辑] 朝鮮
朝鮮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李氏朝鮮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