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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 - Wikipedia

美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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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鄧芬慧設計的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旗
鄧芬慧設計的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旗
台灣平民民主黨黨旗下的中國式裝扮的老鼠
台灣平民民主黨黨旗下的中國式裝扮的老鼠

美屬台灣政治用語,用來統一稱呼主張台灣為美國為未合併領土的政治名詞。由於其行事作風與宣傳行銷方式像極了坊間的老鼠會,也有人以美國老鼠會美鼠戲稱之。

目录

緣起

該派由何瑞元發起,得到了某些51建州俱樂部成員支持。並到處找台灣獨派團體辯論要求推廣支持,包括群策會、北社、建國廣場。2004年12月24日應邀參加建國廣場節目,與傅雲欽對談,結果何瑞元被說的見笑轉生氣。後來找來從中國投資失敗的台商林志昇與之合作,林志昇成為何瑞元的理論代理人。

釋義

所謂「美屬」是指在2004年左右在台灣興起的政治團體,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是從二戰結束以來;一直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按照他們所理解的舊金山和約美國憲法、戰爭法、國際法綜合的演繹結果,台灣自動成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海外領土。

目前在台灣主張「美屬」理論的團體有:

  1. 林志昇為首的林志昇何瑞元的林何團隊,2008年2月2號林志昇結合了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建國黨制憲聯盟農民黨、汎美聯盟、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等政治團體,在福華國際文教會館成立了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1],由林志昇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鄧芬慧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發言人。
  2. 蘇南成為首的蘇南成智庫,在林志昇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慘敗之後,競選總幹事蘇南成在選後宣布與林志昇劃清界線,唾罵林志昇是大騙子。除蘇南成外,代表人物為蕭惟仁、蘇松本[2]
  3. 以陳祖賢為首的台灣平民行動黨,在2007年下半年由於組織內部的金錢糾紛加劇以及重要成員發生嚴重的內訌,台灣平民行動黨創黨黨主席林志昇辭職;半年的時間台灣平民行動黨沒有黨主席在位,陳祖賢於2008年2月就任台灣平民行動黨第二任的黨主席,並獲得台灣內政部的承認[3]
  4. 許榮棋及其臺灣之聲。

主張

其主張是根據舊金山和約與戰後歷史推斷,加上曲解舊金山和約甚至捏造戰後歷史;認為台灣目前為美國未合併領土,並要求美國接管台灣

為了配合林志昇參選高雄市市長選舉的需要,西元2006年10月下旬發起控告美國政府的行動[4][5];但美國聯邦法院與美國政府對其主張以冷處理與不評論的態度應對。在2007年6月2日,林志昇接見日本大阪台日民間交流協會會長野口一 [6];開始主張日本台灣母國的台灣日屬理論,作為其政治生命延續轉進的資本。[7]同時為了擴大支持與籌募資金,2008年3月由鄧芬慧設計樣本[8],並籌備發行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美屬與日屬兩個方案同時進行宣傳。

成員

初期成員有何瑞元、王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51俱樂部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問題)而拆夥。黃、許出走。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其2006年新書否認台灣主權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的國際社會。

何瑞元後來找到在中國投資失敗回台的台商林志昇,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台灣大聯盟、以及曾經主張一國一制的台灣統派團體大地文教基金會[9]等組織,一起合作推廣何瑞元的美屬理論。

2005年5月任務型國代選舉,代表建國黨林志昇當選,6月林志昇發表辭職聲明。在國代選舉中支持林志昇的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選後與林志昇因出書問題發生金錢糾紛,原本為周威霖網路宣傳建州理念的鄧芬慧與周威霖反目成仇,自此加入林志昇何瑞元的團隊。[10] [11]隨後周威霖的支持者陳祖賢也投入林志昇陣營。

2006年年底林志昇參選高雄市長以最低之1746票落選,原本支持林志昇的競選總幹事(前高雄市市長)蘇南成林志昇劃清界限、分道揚鑣。

2007年3月,在林何美屬理論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體制之下報備,林志昇成立了台灣平民行動黨,由於市議員保證金墊款與支持者捐款處置不當,導致財務糾紛以及柳信福、陳祖賢、林義憲和鄧芬慧之間的內訌,林志昇無力敉平出走,辭去台灣平民行動黨主席職位,同年6月林志昇又成立了台灣平民民主黨,但內訌仍持續至今。

西元2008年6月16日,根據鄧芬慧的公告;陳祖賢已經被台灣平民民主黨開除黨籍並喪失中常委資格[12]。持有加拿大楓葉卡擁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鄧芬慧,並以支那人一詞加深陳祖賢的原罪;一場醜陋爭權奪利的政治鬥爭與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代理權的爭議只怕難以善了。

理論盲點

根據知名國際法學者許慶雄認為,美屬理論是「扭曲(某種事件)後再作放大解釋」。換句話說,就是將有結果再找原因。
就法而言,是為曲解舊金山和約。根據「反美屬專刊」[13]中「理論破產妖言惑眾一文」指出: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規定主要佔領國---美國---擁有 「主要佔領權」,那是何瑞元曲解和約23a條款得到的前提,這個前提是錯的。所以他的推論和結論說「美國暫時擁有台澎領土主權」當然也是錯的。
舊金山和約23條a款:
Article 23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of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1.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這句是拿來修飾前面的the majority的
2.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不是指主要佔領權,是指主要佔領國。主要佔領國不可解釋為主要佔領權。Article 25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shall be the States at war with Japan, or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provided ....... 第25條也有出現power這個字,Allied powers指的就是同盟國成員。可見把23a的「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翻成主要佔領權根本就是笑話。
3.,同條文裡已經規範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權利義務和這11國中的6國(the mamority)是一樣的。只是強調美國必須是該6國之中的一國,和約才生效。何瑞元把 「美國必須是該6國之中的一國,和約才生效」這個條文的意思解讀為「美國為主要佔領權」根本是笑話。
根據實際生效日期,過半數國家必須包括美國在內,如果美國不批准,其他國家都批准也不會生效,這樣解釋當然對。同樣的,只要沒有「過半數國家批准」,即使美國批准了,還是無效 。從23條款所列11國, 除美國之外, 看不出那一國有作為主要佔領權的連繫和資格, 其中的菲律賓在戰爭結束前還是美國屬地, 戰爭結束後才從美國的允許下獨立.
美國根本就沒有任何佔領權,世界上沒有佔領權這種東西,胡說八道,美國只是主要佔領國而已,如果主要佔領國就自然擁有佔領權的話,那舊金山和平會議根本就沒必要召開,反正所有土地都是美國的了嘛
事實上,二戰後美國擁有印尼了嗎?,擁有蘇門答臘了嗎?,還有菲律賓,越南,香港,泰國,,.....等等,難道都是美國的領土了嗎? 莫名其妙!

就史而言,根據「從歷史來看美屬錯誤」[14]一文指出:

一、國際法原則與國際現狀。對於領土主權轉移來說,除了戰爭征服佔領(這自一戰後的現代國際法已經逐漸廢止這樣的取得方式。因此美屬以美西戰爭後取得的古巴、菲律賓等地的原則來比喻臺灣根本不合現代國際法原則)、條約(尤其是和平條約)。除此之外,我們不要忘記還有 「時效原則」。「時效原則」之所以存在是因要維持現有國際秩序。而這種「時效原則 」的要求很嚴格(可參照彭明敏:「平時戰時國際公法」頁228或許慶雄、李明竣:「現代國際法」,頁190-192)。我們來看看臺灣的狀況。戰後中國政府(中華民國) 1945 年 在台灣行使主權象徵時(如設立「臺灣省」、頒行恢復國籍命令等等),世界(包括美國)態度有提出異議?經過一甲子後國際社會( 包括美國)提出異議?再說臺灣人經由民主程序參與中華民國體制選舉、修改憲法,這也是學者所謂落實「主權在民」(筆者認為是臺灣的「中(華民)國化」),臺灣人自願「認賊作父」的結果。 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
二、 韓戰期間,美國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僅僅不希望臺灣為中共政權所攫取。 1950 年1月 6 日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新聞招待會對臺灣地位有詳細論說。我們可看出美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意旨是臺灣因為國共鬥爭,只能暫時保持模糊,以防 臺灣被中共政權接收。其曰:「 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 生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 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 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要等待一個條約吧。」(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史事概要1950年1~3月卷,頁60-61)因此,在尼克森後,美國絕不再提「未定論」說法。在美國現在說法,臺灣是中國的,但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岸要透過協商、談判解決「臺灣問題」。
三、 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來看,其所防禦地區除美國西太平洋外,就是指臺灣、澎湖(不包括金、馬)。該條約是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性質的 國與國條約(美國與中國)。假設美國認為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豈會以國際條約形式與中國(舊)政府簽訂?當時美國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又假設臺灣非中華民國領土,那簽約國的臺北政府是什麼東西?他若沒有領土 ,那他有權利與美國政府簽訂國際法性質條約防禦臺灣?就兩國建立的邦交而言,她是象徵「國對國」的關係的建立,那臺灣若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在1949-1979年間怎麼會在台北設立起「美國駐中國大使館」?
四、「美中(共)上海公報」:「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 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它重申它對由 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資料來源 )美國對於上述聲明雖僅「認識到」( acknowledged ),這不管。然下一句話卻說美國政府對上述「認識到」的立場「不提出異議」。假若臺灣真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美國豈會不提出異議?任由自己權利睡著?更何況退一萬步來說,若真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政府如此行為是導致他權利睡著,而且一直持續至今,依照國際法原則,如何能繼續主張 此一主張?
五、論者或以美國的「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為由,證明台灣是美國的。阿不然「臺灣關係法」怎麼是美國國內法?此曲解文意也。蓋「臺灣關係法」的立法,是針對1979年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與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連帶也廢除之前的邦交、國與國簽訂的條約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具國際法性質)等。也因為臺灣的中華民國被撤銷承認,但他又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形成一個很特別的地區(被撤銷承認、又不受中國合法政府管轄的中國舊政府)。但美國又必須與臺灣往來(尤其是商業貿易),又礙於國際法(想想看,如果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證可以入境臺灣嗎?),因此只好以國內法形式立法,該法只能規範美國政府本身,而無法對國際發生任何效力。(欠缺國際法拘束力)換句話說,那只是美國內部對臺灣政策,並不代表美國承認臺灣政府或是臺灣是美國一部份。

控美案結局

林何集團控美案,美國聯邦法院宣判,根據判決文,有如下記載。:

  • The basis for Plaintiffs claims that they are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llegedly exercis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Consider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holding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the Taiwanese people owe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ve the statu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s (as opposed to citizens)”). The Plaintiffs would have the Court address a quintessential political question and trespass into the extremely delic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China. This it is without jurisdiction to do.
  • 原告宣稱他們是美國國民是基於所謂的美國主權及於台灣。因此,基於美國對台灣擁有法理主權的考量,這些台灣人負有對美效忠的義務並擁有美國國民身份(非公民)。 原告希望本院對此政治問題發表聲明並涉入相當複雜的美中台三方關係。這是司法權管轄不到的。
  • The determination of who is sovereign over specific territory is non-justiciable.“Who is the sovereign,de jure or de facto, of a territory, is not a judicial, but a political,ques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which by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of any government conclusively binds the judges, as well as all other officers, citizens, and subjects of that government.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upheld by this court, and has been affirmed under a great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an area, the Supreme Court has held, is for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departments”)
  • 誰對某地區擁有主權是無法作司法裁判的。 誰對某地區擁有法理或事實主權是政治問題不是司法問題,任何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決策對法官及其他官員,公民,政府機關單位均產生約束力。 本院一向贊同這個原則,這可從過去各類的判例驗證。(最高法院也贊同一的地區主權的認定是立法和行政部門的事)
  • Plaintiffs ask the Court to interpret General Order No. 1, which was issued by General MacArthur as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not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They acknowledge that the treaty actually negotiated and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 SFPT, only recognized that Japan had ced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did not address post-war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terpreting” the SFPT, therefore, is of no assistance in this matter and the Court is without standards or boundaries to guide it in “interpreting” General Order No. 1.
  • 原告要求本院解釋General Order No. 1, 但是該命令是盟軍最高統帥MacArthur發的,不是美國行政部門。原告認為美國參與會議並簽字的舊金山條約只承認日本割讓對台主權並沒有指定戰後台灣的主權屬誰?因此,解釋舊金山條約對本案也沒有幫助,而且本院也不具法源與權限去解釋General Order No. 1.

參考資料與外部連結

  1. ^ 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
  2. ^ 美屬理論的沿革

    2006年底林志昇挾著網路上美屬熱潮,藉著參選高雄市長,大力宣揚美屬論述,讓美屬論述有著更多的曝光。可惜林志昇在高市長競選期間扯出一些事端,引起支持者不滿。其中最大的支持者總統府資政蘇南成在選後宣布與林志昇劃清界線,唾罵林志昇是大騙子,在電臺作節目發揚台灣國際地位真相,走自己的路。何瑞元由於看不到流言事實,所以不顧流言是否真實,繼續擁護林志昇。於是乎台灣宣揚美屬論者形成了分支。

  3. ^ 內政部民政司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名冊

    124 台灣平民行動黨 96/3/4 陳祖賢 高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320號 (07)3343636 96/3/21

  4. ^ 還原歷史真相為台灣正名 林志昇在美國提告

    中央社 - 2006-10-24 20:06/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四日電
    保護台灣聯盟、建國黨、農民黨及公民黨聯合推薦的高雄市長參選人林志昇,美東時間二十三日委託律師向華盛頓DC聯邦法庭,以強制令遞狀控告美國總統布希、國務卿萊斯及國防部長倫斐斯涉嫌違反美國憲法長期藐視台灣人權,要求美方還原歷史真相,承認台灣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
    林志昇說,他是國際法學博士,熟稔國際法及戰爭法,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由於本案以強制令遞狀,聯邦法庭須於六十天內回覆,近日內需先召開公證會,屆時勢必引起國際關注。後天他也將前往美國在台協會高雄分處陳情,說明他提告的原委。
    他表示,他提告後即收到美國參議員的口頭聲援說,這起官司將是美國立國以來人權最大的醜聞。
    林志昇指出,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同年九月二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要求亞洲地區日軍所有的二十二個據點,分別向盟軍投降,其中唯獨台灣地區委託蔣介石受降,其餘都向盟軍投降;蔣介石部隊是經由美國軍艦載送到台灣,當時是陳儀被任命為行政長官公署兼警備總部總司令,即所謂的軍事政府。
    他說,同年十月二十五日蔣介石奉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日軍投降時,代表受降的陳儀卻以「中國戰區台灣省日軍投降典禮」的牌坊為名稱,欺哄台灣民眾,其實當時台灣是太平洋戰區,並非中國戰區,隨後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陳儀以行政院節參第0397號訓令,命令台灣居民國籍一律變為中華民國國籍。
    他又說,後來同年三月、八月、九月,美、英兩國曾遞給中華民國外交部備忘錄,對陳儀此舉提出抗議,明言「和平條約尚未簽署,中華民國擅自將台灣居民國籍變為中華民國國籍,吾等國家將不予承認」,這足以說明蔣介石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名義長期竊佔台灣。
    林志昇又說,中華民國擅自將十月二十五日定為「台灣光復節」,試問,被日本佔領下的台灣戰敗,何來「台灣光復節」?美國為了自身利益,應面對現實與事實,勇敢承認美國與台灣的戰後關係,讓台灣人民享有美國公民權。他為此也在服務處免費受理台灣人民申請美國公民。
    他說,明天將號召千人在五福一路、凱旋路的競選總部舉行「美國台灣旗」的升旗典禮,這面旗是盟軍戰勝日本後在台灣升起的第一面旗,在美國國旗上畫一個台灣,並舉行遊行,他此舉已引來美國在台協會高雄分處官員關切。
    林志昇說,升旗及遊行除宣告他的競選總部成立外,更重要的意義是還原歷史真相,要告訴大家美國沒有勇氣承認台灣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以及台灣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霸佔一甲子。
    他認為,台灣尚未建國,就應沒有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在歷史上的這一天應該是「美國軍事佔領日」。

  5. ^ 跨海爭台灣主權 林志昇:美聯邦法院已受理。

    中央社 2006-10-26 12:44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六日電)保護台灣大聯盟高雄市長參選人 林志昇今天說,日前委託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告,要求美國承認台灣 是美國屬地案,經美國國務院法務室初審,聯邦法院美東時間二十四日 已受理 本案,全案進入美國司法程序,他對勝訴信心滿滿。
    林志昇說,聯邦法院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已於美東時間二十四日受 理本案,案號為1:06cv01825。三十一日蔣公誕辰紀念日他將率眾前往 美國在台協會高雄分處陳情,為台灣主權討回公道,並將全案訴狀及一 封寫給AIT的公開信送交美國在台協會。
    他指出,他於美東時間二十三日委託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以強制令 遞狀 控告美國政府、美國總統布希、國務卿萊斯及國防部長倫斐斯涉嫌 違反美國憲法藐視台灣人權,要求美方還原台灣二次大戰後的歷史真 相,承認台灣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即美國海外屬地。
    林志昇認為,向聯邦法院提告的案件若沒有相當證據,美國聯邦法院不 可能會受理,因為國務院法務室會先行審核,若沒有道理及法理,一下 子就 會遭駁回,是告不成的。聯邦法院既已受理本案,代表本案勝訴有 望,尤其本案滋事體大,更是如此。
    林志昇說,美方受理本案的同時,AIT處長楊甦棣昨天下午不尋常地南 下高雄市,拜訪代理市長葉菊蘭,闢室密談,不開放採訪,顯示本案已 引起 美國高層高度關注。他強調,本案以強制令向聯邦法院遞訴狀,聯 邦法院必須速審速決,六十天內回覆他審理結果。
    他說,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政府受盟軍委託代表來台接受日本投降,卻 鳩佔鵲巢違法竊佔台灣迄今,造成台灣今天內有國家認同危機,外有 國際地位妾身未明的窘境,本案判決結果將可找回台灣地位的真相。
    林志昇競選總部主任委員蘇南成說,本案一旦勝訴,聯邦法院判決台灣 是美國的屬地,國內藍綠對決紛爭就可馬上終結,並將改寫台灣前途, 造福台灣後代子孫,將是一大功德。
    林志昇及蘇南成上午在高雄市「主人廣播電台」上節目宣揚台灣是美國 屬地論,並接受聽眾叩應,作上述表示。

  6. ^ 大阪日台交流協會
  7. ^ 林志昇團隊接見日本大阪台日交流協會會長 (06/03/2007) 跟隨林志昇多年的幕僚人員發表於外獨會

    發言人:我是台灣人
    昨天林志昇博士親自與交流協會會長野口一
    雙方從早上十點至下午五時連續七小時討論
    日方對林博士的研究深表震驚
    表示將改變台灣與日本歷史
    台灣與日本未來將會為因林何團隊的努力而光芒
    早上是林何專題報告由林志昇博士主持
    下午開放所有來自全台人士旁聽與詢問
    會議非常成功而且有意義
    如果認為林何只有發現台灣是美國海外領土的話
    所有人的眼鏡將會掉滿地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要日本放棄台灣
    林何團隊提出最新研究報告
    日本方面深表震驚與理解過去的無知
    日方以為當時只是學神風特想去而沒有回來的準備
    現在林博士提醒他們要重新思考台灣問題
    台灣問題已經在美國聯邦法院進行
    日本願意協助
    林博士表示將於八月在日本提出告訴
    控告日本錯誤理解舊金山和約取消台灣人國籍
    而且忘記給台灣人思考期
    呼籲所有觀看本消息的台灣人注意
    台灣真正國際地位在林何團隊努力下
    即將有重大突破
    不只引起美方關切日方派專家拜訪
    現在有三個小國也希望林博士的建國理論給予協助
    長期以來感謝外獨網台灣海外網媒抗的支持
    即將會有成果呈現在台灣人眼前
    天佑台灣!

  8. ^ 台灣割讓區 美國國民護照 Passport of Taiwan Cession U.S.A.
  9. ^ 一國一制(One Country,One Democratic System.(註:由於被許多獨派人士質疑,已經刪除;不過網路架構這四個字還在。)

    本會一貫主張台海兩岸,若統一應該在民主的架構下產生,台灣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機會, 台灣是大陸同胞希望所繫之地,繁榮與民主的台灣是全世界中國人的期待, 只有推展“一國一制”的模式,才能使台灣人對大陸當局的誠意,有所信任,何謂“一國一制”就是,統一的中國必須是全面性的民主政府, 它能尊重民權、法制、宗教與言論自由及多黨政,平等、合理、公正之下發揮全民選舉的精神, 與地球村的思維,完成大同中國人的和諧。

  10. ^ 台灣海外網線上論壇有關鄧芬慧與建州派的文章1
  11. ^ 台灣海外網線上論壇有關鄧芬慧與建州派的文章2
  12. ^ 台灣平民民主黨函
  13. ^ 反美屬專刊
  14. ^ 從歷史來看臺灣是美屬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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