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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範 - Wikipedia

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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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標題
皇室典範
號碼
昭和22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
修正
昭和24年5月31日法律第134號
通稱
效力
現行法規
種類
內容
與皇室相關之制度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皇室典範
假名 こうしつてんぱん
罗马字 Kōshitsu Tenpan

皇室典範日本一套規定皇位繼承順序,與日本皇室的制度與結構相關的法律。皇室典範一詞係指兩者,一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即為在日本國憲法下制定而成的(1945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目录

[编辑] 舊皇室典範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級皆為國家基本法。但須注意的是,其法因應不同時期,地位得以變更。舊皇室典範在制定之初,為皇室家法之性質,但1907年(明治40年)時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中,取得宮內大臣以及國務各大臣的副署,且成為公佈的對象,國民亦被認定是在皇室的拘束之下。也因為此法本來就與1907年依據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宮務法和國務法不同,是分開制定的,皇室典範自然並非依循憲法之下。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是經由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的諮詢來欽定(舊皇族典範62條),這些手續無須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與決議(大日本帝國憲法74條)。也可以說這表現出——與現今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的皇室典範不同的——皇室自律主義。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以本身即為法源的「皇室典範」形式而行。記錄上,增補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兩次增補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無案例而廢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编辑] 在日本國憲法之下

日本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被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

日本憲法第二條中,規定皇位為世襲制,而關於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但例如皇位繼承者的性別則沒有相關敘述。雖然皇室典範並無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有應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

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编辑] 結構

  • 第一章  皇位繼承
    • 第一条  只有男性皇嗣有皇統、皇位繼承權
    • 第二条  皇位繼承順序:
      • 一.皇太子
      • 二.皇長孫
      • 三.皇長子其他的子孫
      • 四.皇次子的子孫
      • 五.其他皇子
      • 六.今上的兄弟之子孫
      • 七.今上的伯叔父之子孫
    • 第三条  皇嗣如果在精神方面或身體上患有不治之症,或是難以致癒之症,在經過皇室會議決商之後,前項所訂的皇位繼承順序可以改變
    • 第四条  天皇一崩御,皇儲需立即繼位[1]
  • 第二章  皇族
    • 第五条  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親王親王妃內親王女王王妃為皇族
    • 第六条  嫡出的皇子及嫡男系所出的皇孫,男稱親王,女稱內親王。三世以下嫡男系嫡出的皇孫,男稱王,女稱女王
    • 第七条  王若繼承皇位而成為天皇,其兄弟姊妹原本為王或女王者,可特升為親王及內親王
    • 第八条  皇位只能傳給皇子中的太子,如果沒有太子,則依序將皇位傳給皇孫和皇太孫
    • 第九条  天皇及皇族,都不得成為他人之養子
    • 第十条  冊立皇后和男性皇嗣之婚姻都必須經過皇室會議來決商
    • 第十一条  年滿十五歲以上的內親王女王,如果無意保留皇室身分,可經過皇室會議決商之後來決定其是否脫離皇籍
      •   親王皇太子皇太孫除外)、內親王、王和女王,在前項所規定事項之外,如有特別事由,經過皇室會議決商之後可脫離皇籍
    • 第十二条  女性皇嗣只要嫁給皇族以外的男子,皆自動脫離皇籍
    • 第十三条  脫離皇籍的親王,其親王妃及直系卑屬[2]和其直系卑屬之王妃(除了與其他皇族結婚的女子和其直系卑屬),在其夫脫離皇籍之時,也同時脫離了皇籍。但若是其直系卑屬和王妃,不願隨之脫離皇籍,在皇室會議的決商之下,可以保留皇籍
    • 第十四条  皇族以外的女子,嫁入皇室成為親王妃或王妃,在其夫過世時,可依照其意願來決定是否保留皇籍
      •   上述規定者,在其夫過世之後,在前項所規定事項之外,如有特別事由,經過皇室會議決商之後可脫離皇籍
      •   第一項規定者,在和其夫離婚時脫離皇籍
      •   前三項規定適用於其他女性皇嗣之婚姻
    • 第十五条  皇族以外的人及其子孫,除了女子成為皇后,或是和男性皇嗣結婚之外,不得成為皇族
  • 第三章  攝政
    • 第十六条  天皇若是在未成年的情況下即位,則設置攝政
      •   天皇如果在精神或身體方面有重大不適,無法處理國事時,依皇室會議決議可設置攝政
    • 第十七条  攝政設置的順序,(前提是該成員必須成年):
      • 一 皇太子及皇太孫
      • 二 親王或王
      • 三 皇后
      • 四 皇太后
      • 五 太皇太后
      • 六 內親王及女王
      •   前項第二號的情形下遵從皇位繼承順序,在同項第六號的情形下以皇位繼承順序為主。
    • 第十八条  在兩位攝政的情形之下,或下一位攝政順位者,如果在精神或身體方面有重大不是,可依皇室會議決議來更定兩位攝政的攝政順位
    • 第十九条  摂政又は摂政となる順位にあたる者に、如出現重病或出現重大事故,皇室会議の議により、前条に定める順序に従つて、摂政又は摂政となる順序を変えることができる。
    • 第二十条  在第十六条第二項之規定失效時,經皇室會議來決議攝政之存廢與否
    • 第二十一条  攝政於在任期間,不會被訴訟。但是不會影響訴追的權利。
  • 第四章  成年、敬稱、即位儀式、大喪儀式、皇統譜及陵與墓
    • 第二十二条  天皇、皇太子皇太孫在十八歲成年
    • 第二十三条  天皇、皇后、皇太后及太皇太后敬稱為陛下
      • 上述以外的皇族之敬稱為殿下
    • 第二十四条  繼承皇位時,舉行即位儀式
    • 第二十五条  天皇崩御後,舉行大喪儀式
    • 第二十六条  有關於天皇及及其他皇族身分方面相關事項,皆由皇統譜登錄
    • 第二十七条  天皇、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崩御後所葬之地稱為,其餘皇族之葬地稱為,有關於陵墓之相關事項,由陵籍墓籍來登錄
  • 第五章  皇室會議
    • 第二十八条  皇室會議的議員為十人
      • 議員的設置為、皇族二人、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長及副議長、內閣總理大臣、宮內廳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
      • 成為議員的皇族以及最高裁判所所長以外裁判官以,所有己的皇族以及是最高裁判所所長以外的裁判官之間會互相選出。
    • 第二十九条  由成為議員的內閣總理大臣,擔任皇族會議議長。
    • 第三十条  皇族會議需另外設置十位候補議員。
      • 關於皇族及最高法院院長,適用第二十八条第三項規定。
      • 在舉行皇室會議的期間,眾議院、參議院的暫代議長和暫代副議長之人選,由該兩議院之議員間互相推舉。
      • 以上兩項預備議員的人數、各々その議員の員数と同数とし、その職務を行う順序は、互選の際、これを定める。
      • 内閣總理大臣議員的予備議員、根據内閣法規定定出臨時内閣總理大臣人選及以國務大臣等大選。
      • 在皇室會議舉行的期間,宮內廳長的暫代廳長,由內閣總理大臣在宮內廳官員內選出。
      • 當議員發生事故或無法再參加皇室會議時,由其候補議員接替職務。
    •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及之前各条例,衆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は,在眾議院被解散後,決定繼任人選前,繼續在解散時眾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出任。
    • 第三十二条  皇族及最高裁判所所長以外的其他裁判官,議員及候補議員的任期為四年。
    • 第三十三条  皇室會議由議長為總招集人。
      • 皇室會議,在第3條、第16條的第2項、第18條以及第20條的情况下,需要有超過4位議員的要求下才能召開。
    • 第三十四条  皇室會議如果沒有超過6名議員出席的話,不能召開及不能表決議事。
    • 第三十五条  皇室會議之議事,在第3條、第16條的第2項、第18條以及第20條的情况下,以出席的議員的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在其他的情况下,用過半數表決。
      • 前項後段之情况下,贊成反對人數一樣時候,將會由議長決定。
    • 第三十六条  議員不能参與任何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議事。
    • 第三十七条  皇室會議、只在此法律以及在其他的法律基本的權限下進行。
  • 附 則
    • ○1  此法律從日本憲法實施日起開始實施。
    • ○2  現在的皇族,此法律的皇族,關於第六条規定,適用於嫡男系的人士。
    • ○3  現在的陵及墓、當做第二十七條的陵及墓。
  • 附 則  (昭和二四年五月三一日法律第一三四号) 抄
    • 1  此法律從昭和24年6月1日起實施。

[编辑] 注解

  1. ^ 通常是必須在得知天皇崩御消息的當天,皇儲立即於所在處宣布登基,殆日後在舉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2. ^ 以日本皇族而言,直系卑屬便是比自己輩分還低的皇族成員,如子女,反之便是直系尊屬,如父母

[编辑] 相關位址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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