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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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簡稱立會;葡語:Assembleia Legislativa)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唯一立法機構,每四年改選一次。澳門主權移交前同樣稱澳門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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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組成
[编辑] 第一屆立法會
由23 名議員組成,其中:
- 由直接選舉產生8名,
- 由間接選舉產生8名,
- 由行政長官委任7名 。
[编辑] 第二屆立法會
由27名議員組成,其中
- 由直接選舉產生10名,
- 由間接選舉產生10名,
- 由行政長官委任7名 。
[编辑] 第三屆立法會
由二十九名議員組成,其中
- 由直接選舉產生12名,
- 由間接選舉產生10名,
- 由行政長官委任7名 。
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2009年及以後立法會的產生方式如需修改,須有三分之二議員贊成,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编辑] 運作
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秘書兩名,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四人組成執行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為行政機構。第一至第三屆立法會主席為曹其真 。
另有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及三個常設委員會。委員會會議閉門進行。
[编辑] 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條,立法會職權如下:
- 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 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 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而根據第七十五條,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且有關財政監察的法律尚未制訂,相關權力只是一紙空文。
另外,根據第七十六條,議員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惟在2004年經修訂的《議事規則》中在放寬口頭質詢的同時,限制了書面質詢的數目。這兩條,外加上支援工作不足,都是立法會工作的重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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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直接選舉議員 唐志堅 周錦輝 馮志強 廖玉麟 梁慶庭 容永恩 吳國昌 高開賢 間接選舉議員 關翠杏 曹其真 吳榮恪 林綺濤 劉焯華 崔世昌 歐安利 許世元 行政長官委任議員 許輝年 黃顯輝 戴明揚 賀定一 區宗傑 梁官漢 張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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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直接選舉議員 區錦新 周錦輝 張立群 關翠杏 梁玉華 梁慶庭 方永強 容永恩 吳國昌 鄭康樂 間接選舉議員 鄭志強 曹其真 高開賢 劉焯華 許世元 唐志堅 崔世昌 歐安利 陳澤武 馮志強 行政長官委任議員 賀定一 徐偉坤 許輝年 黃顯輝 戴明揚 區宗傑 張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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