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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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和平主義,成為日本國憲法第二章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日本國憲法因而被稱為和平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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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条文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编辑] 英文翻譯
1.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oce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编辑] GHQ草案
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
Article VIII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is abolishe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is forever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编辑] 第九條解釋問題
第九條中戰爭的定義,「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為了達成前述目的」,暗含耐人尋味的文字。關於交戰權的定義,請參照日本憲法戰爭放棄。
[编辑] 第九條的主旨
全部憲法的條文主要為:
- 否決非自行防衛的戰爭行為
- 否決一切的戰爭行為和戰力
- 保有在防禦範圍的戰力
- 不承認集體防衛
[编辑] 戰爭的定義
根據國際法。國家發佈宣戰佈告,戰爭既開始。
[编辑] 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
[编辑] 戰力的定義
為了達到和平憲法第九條的目的,只能保持基本自行防衛的基本武器。
有人提出自衛隊隊員不屬於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是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的。
[编辑] 日本政府解釋第九條
當時日本政府制定此憲法,是連自行防衛的權利都放棄。但隨著韓戰的爆發,日本再度重新武裝。根據憲法,侵略戰爭是被禁止的,只能維持自行防衛,因此必須維持最小的防衛能力。聯合國不承認的集體防衛,在日本也是不被允許的。
[编辑] 補充講解
「憲法九条」是一條日本二戰戰敗後,一項由美軍把日本的軍國主義政權轉移至文民政府過程的「產物」。二戰時,日本民眾抱持著對戰爭中日本人的犧牲和對鄰國所造成的傷害的兩面思想,在軍國主義下,日本人會著重自己是戰爭的受害者多於是加害者。而美軍所推動的這條憲法九条,原意是讓日本從太平洋戰爭中,日本的戰爭責任減少,從而讓日本民眾能從軍國主義過度至美國所希望的民主政治。雖然這一條由美國出於一片「好意」的憲法九条,郤讓日本人更從心理上認定自己是二戰的受害者而更不會反省「加害」和「侵略」的意思,直至今日。 [2]
[编辑] 參考資料
- ^ 自人民网文献资料,校对根据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御署名原本 日本国宪法 影印件
- ^ http://www.policyspace.com/2004/12/post_36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