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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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該委員會採合議制,設有主席一職。該委員會擁有選任中國政府行政院內閣,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委員等重要機構的權力。而委員會直屬之國民政府簡稱國府,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機構與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25年7月1日,終止於1948年5月20日之中國正式行憲後。
國民政府委員會存在期間屢次由不同人士和成員所構成,但多以中國國民黨黨員為主體,並歷經多次搬遷而有不同的稱謂。另外,其委員會權力也因主席人選不同而有所更迭。一般來說,蔣中正擔任主席期間,國民政府委員會之職能通常較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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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廣州
1925年7月1日國民政府於廣州正式成立,國民政府委員會也同時運作。至1926年止,該委員會約略架構為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人,該委員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任。之後,再由委員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務委員5人。
[编辑] 寧漢分裂
1927年4月16日-1927年9月20日寧漢分裂。武漢與南京兩地均設國民政府。在武漢方面,該委員會廢除主席,仍設委員若干人,該委員也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任。之後,再由委員中互推常務委員5人。選任後,汪精衛、譚延闓、孫科、徐謙、宋子文五人為常務委員。
在蔣中正主導的南京國民政府方面,除了保留主席一職、常務委員增為7名外,其餘選任制度均與武漢國民政府相同。值得一提的是,早幾天於武漢政府當選常務委員的汪精衛、譚延闓、宋子文等三人亦當選南京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常務委員。這種混亂情形直到1927年9月20日新南京國民政府啟動、武漢國民政府停止運作才結束。
[编辑] 訓政
1927年9月,寧漢統一之國民政府於南京召開,委員會成員仍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出,常務委員則有胡漢民,李烈鈞,蔡元培,汪精衛與譚延闓;其中,汪精衛就任一天後辭職。
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改組國民政府等議案。在委員會方面,規定定額為12-16人,常務委員5名。另外,該會議且規定五院院長及副院長由該委員會推選之。同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總攬中華民國之治權,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在委員會方面則取消常務委員;設主席一人,委員十至十二人,至此,由委員會主導的南京國民政府政權組織形式漸趨完備,並一直維持至1945年國民政府解散為止。
雖說法令明定國民政府委員會擁有中國國政決策權,不過一般來說,蔣中正擔任主席期間,國民政府委員會之職能通常較為廣泛。事實上,1932年至1945年期間,蔣中正一直是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陸海空三軍總司令職務來行使中華民國元首統帥權力,而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僅是名義上的虛位元首。
[编辑] 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列表
姓名 | 政黨 | 就职時間 | 離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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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國民政府主席 | ||||
汪精衛 | 中國國民黨 | 1925年7月1日 | 1926年3月23日 | 因中山艦事件於3月23日請假,5月11日離粵 |
譚延闓 | 中國國民黨 | 1926年3月30日 | 1927年3月20日 | 汪精衛去職後,代理主席職權 |
南京國民政府主席 | ||||
(胡漢民)[1] | 中國國民黨 | 1927年4月18日 | 1927年9月16日 | 正式頭銜為「國民政府常務委員」、「國民黨中政會主席」 |
不設主席 | 1927年9月16日 | 1928年2月7日 | ||
譚延闓 | 中國國民黨 | 1928年2月7日 | 1928年10月8日 | |
蔣介石 | 中國國民黨 | 1928年10月8日 | 1931年12月15日 | |
林森 | 中國國民黨 | 1931年12月15日 | 1943年8月1日 | |
蔣介石 | 中國國民黨 | 1943年8月1日 | 1948年5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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