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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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車,又稱作黃包車,或者東洋車,是一種人力的交通工具,一般有兩個輪子,上有座位可坐一到二人,由一個人在前面拉行。黃包車起源於19世紀後期的日本,被稱作人力車,傳入中國以後因為1913年在上海租界規定公共人力車必須漆成黃色,所以後來黃包車一詞反而較為常用。人力車主要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尚未發達的時代,在亞洲各國的城市地區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20世紀後半以後其交通工具的功能,逐漸被三輪車或機動三輪車所取代,現在主要是在觀光景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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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人力車的起源
人力車最早在1869年,由到日本的美國傳教士,強納森.斯科比所發明,最早僅是個人在橫濱街上使用,但很快即開始在當地流傳使用,在幾年之間已經成為日本大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
[编辑] 傳入中國的人力車
1873年,一位叫米拉(Menard)的法國商人從日本來到上海,試圖把人力車引進中國以圖獲利,獲得了法租界公董局的同意。公董局以發放牌照收稅的方式來作管理。1874年米拉正式成立了公司,到該年底,在上海已有十家公司成立,有近千輛人力車在榮業。其後逐漸在上海各地區流行起來,到1914年時,僅公共租界就有9178輛的人力車。
引進中國之後的幾十年間,人力車也作了許多的技術改進,包括輪子由木輪先改成橡皮輪,最後改用打氣的輪胎,增加了行走的穩定度;增加了靠背和彈簧坐墊,以使乘客舒適;增加了車燈以利晚間的行動。
在民初上海的人力車公司經營方式早期主要是由外國成立的人力車公司,購買人力車,並向租界當局登記買牌照,之後在租給中國的中間商,再轉租給人力車伕作生意,到20世紀開始,逐漸出現中國商人的公司登記競爭。由於當時人力車造價因技術發達而日漸下降,公司購買一輛人力車,約出租一個月就能收回成本,因此成為當時獲利甚豐的行業。
相較而言,出勞力的人力車夫的生活就很辛苦,在1930年代,搭乘人力車的價錢大約是一英里收費不到20分,比當時乘出租汽車要便宜很多,可以為一般市民負擔的起,加上人力車相較於汽車而言,可以進入許多較窄的巷弄,因此成為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但人力車伕花費大量的勞力,但所得扣除租車費用之後,收入甚少。據估計,在1930年代,上海約有80000左右的人以拉人力車維生,大多是外地移入的下層貧民。
除了在上海之外,人力車也很快地傳布到中國各個大城市,著名小說家老舍所著的《駱駝祥子》之中,便描寫了北京的人力車夫的生活。
[编辑] 亞洲其他地區的人力車
香港的人力車於1874年傳入,曾經是一種流行的交通工具,1920年代有超過3,000架。隨著汽車的發展,人力車約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衰落,約於1980年代起以變成以遊客為對象,至2000年代只剩數台。
人力車約在1880年前後傳入印度的西姆拉、加爾各答等地,最初主要是華商及西方人私自使用,到了1914年才開始允許載客作生意。此外,在19世紀末期,黃包車也傳布至東南亞各地的大城市,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
在臺灣,人力車自臺灣日據時期從日本引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人力車開始在中華民國的臺灣地區被三輪車取代。中華民國交通法規曾經將人力車列爲一種慢車,而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也曾經有禁止人力車進入標誌,但隨著人力車早就被全面淘汰停駛,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也已經取消禁止人力車進入標誌。(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原規定各省及直轄市)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一些地方尚有觀光用途三輪車留存,例如旗津及鹿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