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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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教授林徽音與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195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並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確定為國徽。國徽於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公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穀穗和齒輪,齒輪中心並交結著紅綬;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金色天安門,城樓上方的四顆小五角星以半弧狀環繞一顆大五角星,國徽四周為穀穗和齒輪。齒輪和穀穗象徵中國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天安門象徵中國人民的鬥爭精神,而五顆星則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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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
[编辑]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中國香港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中國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徽。第5條第(3)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2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2)款禁止國徽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编辑] 中國澳門
自從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中國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三)私人慶弔活動;(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徽,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依據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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