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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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名“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有關警告雖然源自美國,但由於證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這項警告對司法過程的重要影響,因為這項聲明確保了犯人所提供的證供的可信性。即使犯人在偵訊時提供假口供,亦會因為提供假口供或發假誓而受到懲處。而另一方面,這項聲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犯人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現時世界上採用普通法系的地區都吸納了這項警告的精神,以保障犯人的權利及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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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警告示例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中文“米兰达警告”示例。
-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内容讲会在法庭上被作为控告你的证言。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免费的律师。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英文“米兰达警告”示例。
-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编辑] 相关判例
[编辑]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平)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凤凰城(Phoenix)女性居民实施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並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字,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台湾译为美国自由公民联邦)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而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得到遵从的方针和指引。“被怀疑有罪的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必须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其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我们将为其免费的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
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Indiana)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 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
- 你理解了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一个肯定的回答同时意味着你的自动弃权。一个否定的回答意味着你援引了你的权利。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编辑]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之前的判例
[编辑] 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
POWELL v. STATE OF ALAbama., 287 U.S. 45 (1932)
[编辑]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这个判例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判例命名规则是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编辑]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之后的判例
[编辑] 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案
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编辑] 迪根森诉合众国案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530 U.S. 443 (2000)
[编辑] 世界影响
[编辑] 参见
- 沉默权
-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
- 米兰达卡片
- 米兰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