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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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为中国大陆和台灣设立的税赋之一,属于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国大陆的筵席税依据为1988年9月22日颁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指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消费的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计价;居民家庭和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等)自办的筵席不征税;征收的起点为250元;税率为15%—20%,征收方式由商业服务场所代征代缴。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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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1951年初,原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在当时经历战乱之后恢复经济、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为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
[编辑] 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的风气蔓延;故设立该税种初衷,目的是引导合理消费,制止腐败、反对公费请客。
[编辑] 现实
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随着分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税款纳入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停征,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取消了筵席税。
事实上,多数人认为通过征收筵席税制止腐败、刹吃喝风,有人形容为“隔靴搔痒”,属于政治体制问题。另外,多数人认为征收筵席税不利于刺激消费,对经济发展由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