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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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蠟指利用容器盛着大量高溫液態的蠟作玩耍的行為。最常見的玩法是於中秋節時,兒童及年輕人利用月餅鐵罐作器皿、焚燒報紙或使用蠟燭等雜物作火源,使大量融化了的蠟燭造成火團。蠟液燃燒得最猛烈之時,向火團噴水、會產生高溫火焰和水蒸氣。煲蠟極為容易引起火災。滾燙的蠟液接觸到皮膚可能造成第三級燒傷。
香港兒童及年輕人尤其流行於迎月、中秋節正日和追月三天在公眾場所煲蠟,一般伴隨玩燈籠和點蠟燭等中秋活動進行。過去歷年於香港皆有人因煲蠟而受傷入院。
[编辑] 香港政府的態度
由於中秋節外出賞月人數太多,加上考慮到節日關係,因此警方過去很少會在中秋節干預煲蠟行為,而使年輕人視中秋煲蠟為一年一度的可以「合法放火」的日子。但由於煲蠟會使公園等公眾場所留下大量難以清理的蠟漬,而且易生危險,因此政府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多作宣傳,呼籲市民不要煲蠟,而警方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在中秋節的三天加密巡邏公園等場所,要求市民賞月時勿點燃太多蠟燭,並避免留下蠟跡,又會勸止煲蠟行為。
香港政府界定煲蠟為「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而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1]如果發現有人在康文署轄下公園、泳灘和燒烤場地煲蠟,康文署可根據《遊樂場地規例》提出檢控,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入獄14天[2]。康文署於中秋節前後共三天,由下午7時至午夜12時開放熱線電話2414-5555,供市民舉報於康文署場地內煲蠟的行為。
而如果在公眾地方留下蠟跡,康文署可將之視同亂拋垃圾,發出15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根據康文署的建議,市民應該將蠟燭放在鐵罐或其他非易燃盛器上點燃,賞月後將熄滅的蠟燭溶液拋進垃圾箱。
如果公共屋邨居民在房屋署轄下屋邨範圍內煲蠟,房屋署可按「屋邨清潔扣分制」扣除該住戶5分,並罰款1500元[3]。
[编辑] 參考
-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309/06/0906157.htm
- ^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005-9-9/GW-454338.htm
- ^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news/pressreleases/0,,2-0-13363--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