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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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為台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之一,隸屬於台北府,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台北縣、桃園縣部分區域。
淡水縣為1945年3月重慶國民政府通過之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的台灣行政區劃之一,為該地方政制的9個一級縣之一。
[编辑] 簡介
位於台灣北部的淡水縣主要是由台灣日治時期的淡水郡、新莊郡合併。1945年10月,因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政制不符實際,因此「台灣接管計劃地方政制」並未全面實施,而一級縣淡水縣區劃也未列入行政區劃。1950年,因國共內戰失利而遷台的中華民國廢止此政制,淡水縣之行政區劃亦被廢止。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與網站
- 施亞軒,《台灣的行政區變遷》,2003年,台北,遠足文化出版社。
- 台灣接管綱要專題研究報告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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