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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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字資深,揚州(今江蘇揚州市)人。
曾受教於王安石,進士及第,任定远县(今安徽省定远县)县尉,秀州(今浙江省嘉興市)判官。熙寧二年由孫覺举荐,召至京师,谏官李常问他:“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李定说:“民优之,无不喜者。”後由王安石薦於皇帝,歷官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御史林旦、薛昌朝奏说,李定不孝,不服母丧。改集賢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
元丰初年,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官御史中丞,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條。元豐二年(1079年)同舒檀製造了“烏臺詩案”,將蘇軾投入大獄。哲宗時,司馬光執政,新法人士先後被貶,知青州,移江宁府,谪居滁州。元祐二年卒。李定於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無餘財。是故死之日,诸子皆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