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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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的『土』是指元明清三代中央王朝在西南和中东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建立省级行政机构的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推行有别于内地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利用各少数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统治,中央政府的政令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清康雍乾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时,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
涉及的地区和民族有滇、黔、桂、川、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实行“改土归流”之后,不但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得到了巩固,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也进一步加快。少数地区虽然还残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响也已大大削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