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强制许可,或稱強制授權,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特许费补偿。
[编辑] WTO成员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
2001年11月20日,WTO多哈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WT/MIN(01)/DEC/2),肯定了发展中成员通过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权利。
为了解决发展中成员因药品生产能力不足而难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困难,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执行多哈〈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6段的决定》(WT/L/540)。2005年12月8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的修正案》(WT/L/641),以修改《TRIPS协定》的方式,解决了发展中成员通过强制许可进口仿制药品的问题。
[编辑]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例
2007年1月,泰国政府宣布,由于从西方制药公司进口药品昂贵支付不起费用,将自产和使用賽諾菲-安萬特(Sanofi-Aventis)抗凝血药“波立维”(Plavix)和亞培(Abbott)治疗艾滋病药“克力滋”(Kaletra)的仿制药。这是首个WTO成员国声明将要使用强制许可措施的案例。
[编辑] 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强制许可的立场
2003年5月,在世卫组织大会上,决定成立一专门机构,审查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之间的关系。2004年2月,WHO总干事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委员会。
2006年,该委员会发布了《公共健康、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提出的建议指出,“根据《TRIPS协定》,各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有利于特别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特殊卫生问题直接有关的研究。”“政府有权使用强制许可来解决公共卫生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也有权决定使用的理由。”“发展中国家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符合《TRIPS协定》的使用强制许可的条款,以此促进通过尽快或当地生产得到便宜的药品,也可将它作为谈判的手段。”“拥有生产和出口能力的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允许根据《TRIPS协定》在出口中使用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