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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张宏堡 - Wikipedia

Talk:张宏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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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法律图书馆”有权认定伪证?

本条目中立性也太缺失了吧。—狐狸 2007年5月5日 (六) 13:23 (UTC)

这种文章,特别是后半部分的存在,简直就是维基的耻辱

[编辑] 这里是美国,你也可以到法庭提出论诉,证明一项"证据"是假的,关键是法官和陪审团相信不!

中共指控张洪堡证据的鉴评(一)

在张洪堡先生的“人身保护令状”官司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之时,中共于今年一月上旬向国外媒体又拋出了对张洪堡先生进行毀誉性政治迫害的第二批所谓证据。

一月十二日一时三十六分,在『北美自由论坛』上登载了一则以“一位中国官员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但又不敢公布报纸署名的 “本报消息”,随后中国驻美大使馆网页上也出现了这批伪证。

中共此次动作,与二000年九月二十日夏威夷法庭即将开庭判决前一样,其目的,无非是企图通过“舆论定罪”误导视听,把罪名強加在张洪堡先生身上,以期达到阻拦其“人身保护令状”得到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通过媒体散布的此批材料仍是应该按司法程序递交給法庭并同时转给被控方律师的,但张洪堡先生的律师至今尚未收到这些材料。

据中国驻美大使馆公告栏上所示的中国北京市公安局的公告称,是“将一些关于此案的合法性文件公布于此。”而我们看到的却是编造痕迹明显的连证据基本要素都不具备的材料。

(一) “受害人”之一的重庆周XX在控告信中对所谓“受害”情节叙述详细,却对所谓案发时间注明为:“具体日期无法回忆”;对所谓受害地点注明为:“店名无法回忆”。

这是明显模糊作为案发证据必不可少的“时间、地点”两大要素的作法。 “受害者”正值中年怎么可能记不住令她刻骨铭心之事件的时间和地点?令人不得不怀疑:是中共为了避免第一批伪证中因为有具体时间地点而被事实证明是编造的尴尬而采用的新手法,即:故意对证据中必须具备的时间地点等要素模糊处理,但却缺少了作为证据必不可少的“时间、地点” 这两个基本要素。

(二) “受害人”之二的新疆许XX只有一页“呼吁信”,用的都是“文化大革命”的批判语言,而没有任何具体受害的时间、地点、情节。

如果这种东西都能作为证据给人定罪的话,那么,证据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法律也就黯然失色了,害人者将会肆无忌惮地害人。

(三) “受害人”之三的陕西王XX,中共上网的伪证说她控告张洪堡于1998年4 月强奸了她。但令人奇怪的是,她是在这之后同年8月被张洪堡批准选送到四川联合大学法学院去专攻刑事诉讼法硕士课程的。如果真如中共网上所言,张怎么能在 “强奸”她之后还送她去专攻制裁杀人、强奸等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呢?这怎么解释呢?难道是为了让她在这方面学有所成后回来指控自己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而且令人不解的是,这个所谓的“受害人”又在第二年1999年1 月下旬的学校寒假期间,专程携带礼物出国去拜见她的尊师张洪堡,并因未看到而深感遗憾,特将礼物留给他人转交,并再三叮咛一定要转达对尊师的问候和感谢。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四) 据中共披露,这三个分布在重庆、新疆、陝西三个不同省份的所谓的“被害人”,都是同时在去年一月初“得知张洪堡打算长期居留国外”(指美国)的消息的。而张洪堡是在同年一月二十九日才起飞去关岛的。从时间上看,他们显然在撒谎!是他们在编织证据时的严重失误给人留下了笑柄。而且,张到达美国的消息是半年之后的7月29日才通过媒体披露出去的,她們是从哪里提前半年知道张洪堡打算长期居留国外的消息的?是中共给她们提供的吗?伪证的组织者又一次在时间的编造上漏出了马脚。

(五) 中共伪证指控这三个所谓的“受害人”的所谓受害时间分别在1995年、1996年和1998年,而“举报日期”均同时在2000年的二、三、四月中,也就是事隔2-5年以后才举报;这时间恰恰又与中共在国内大举追捕中功骨干的时间相吻合,难道这又是一种巧合?

(六) 在中国驻美大使馆的网页上,二个所谓的“受害人”同时在张洪堡先生获得“反虐待保护身份”之后,在张的律师向移民局提出执行“反虐待保护”要求释放张洪堡,而移民局的律师却提出要求驱逐张到第三国的双方诉讼期间,从2000年12月8日至11日四天之内,一个在中国的大西南重庆,一个在中国的大西北新疆,同时发出呼吁,不难看出中共为了引渡张洪堡回国而进行的策划组织。

(七) 中共提供的这批材料,三个所谓的“受害人”的所谓受害地点在越南、柬埔寨、泰国三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怎么分布得這么均勻?这种布局的设计,无非是想造谣说张在他所经过的东南亚国家都有刑事罪行。这个伪证编排的一厢情愿,正像第一批伪证中,为了编造张洪堡这个人如何残忍,设计出几个老、弱、病、残的“受害人”,甚至为了突出某人的“老”,竟不怕露馅将其出生日期提前5年一样的愚蠢可憎。

(八) 值得强调的是这三个所謂的“受害人”都是在中共全面镇压、大肆搜捕中功骨干的时期失踪的。而中共恰恰又是惯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的,这使人不得不怀疑,中共又在故伎重演。

到目前为止,张洪堡的律师还没接到中共上述指控的材料,但仅从中共在媒体上披露的材料看,其伪劣已显而易见,又是为了阻止对张洪堡的释放,而急匆匆地拼凑赶制而成的毁誉伪证。比之第一批的所谓“证据”,更是粗制滥造,漏洞比比皆是。我们相信,如果将中共的这批所谓的证据全都放到桌面上来,我们还会发现更多的不能自圆其说的漏洞。

当然,动用庞大的国家机器,集中众多的专案人员,要制造出一个宿敌的罪状來,又有何难呢?何止三个,三火车都制造得出來。中共有这方面的悠久传统和丰富经验。

但是伪证毕竟是伪证,组织编造者是达不到最终目的的,美国司法部门和美中两国人民都不是那么好骗的。中共為了迫使美国取消给予张洪堡先生的“反虐待保护身份”不惜频频造假,丟人现眼,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共指控张洪堡证据的鉴评(二)


中共为了达到迫害中功領袖张洪堡先生的罪恶目的,极力回避对张先生进行政治迫害的这一本質问题,玩弄了惯用的制造伪证的卑鄙手法,企图用刑事罪名对张先生毁誉迫害,進而引渡回國,置于死地。但是,尽管炮制者费尽了心机,但畢竟是匆忙制作,所以,漏洞百出,不堪一击。

第一,中国大使馆無視法律,信口雌黃。

在中国大使馆張春香7月10日的信函中,对张先生指控有20多名受害者,企图用“骇人听闻”的罪名,达到立即强行中斷法官判决的目的。(詳見附件1) 但在法官的一再催促下,2個多月后陸續交到法庭上的伪证只拚凑了4例,在媒体曝光时又减为3例。不知道以后又会减成几例?这种连伪证都不要的污蔑,竟然能出现在堂堂中国大使馆的文件之中。中共極權無視法律、信口雌黃的惡習在此可見一斑。

第二,所有指控均口说無凭。

在偽證中,所有的指控均无物证和现场的直接证人,多凭所謂的“当事人”口说和中共專政機關侦查人员的所謂證詞。其中一個“当事人”张X本人只写了半页7行的“证词”,而中共專政機關侦查人员的“证词”却长达二页半65行。(詳見附件2) 不知道這所謂的“原告”到底是谁?所謂證詞的內容是從哪里來的?

第三,偽證指控6-10年以前的事。

所谓指控“事件”的发生日期均在6-10年以前( 詳見附件3)。 在6-10年以前这么长的期间内,张先生一直在國內工作和生活,中功机构一直到1999年下半年被强行查封才停业,而张先生本人和中功机构从来没有接到过一次有关方面的传拘通知,也从来没接受过一次有关方面的调查。 在事隔6-10年后,中功被定為“具有反動政治傾向”组织受到中共的全面镇压,這時才出现了“指控”的问题。因為政治原因而指控“刑事罪”的意圖,不是很明白嗎?

第四,不同的“被害人”同時告狀。

按照中共的說法,被指控“事件”的发生日期在1990-1994年中,但中共的侦查人员均是在五年以后的1999年10月24日至12月3日的40天之内,也就是在1999年7月全面镇压中功以后幾乎同時“接到指控”的。(詳見附件4 ) 中共偽證的日期是很難讓人相信的。就假定偽證中的時間是真實的,也叫人感到不可思議,難道是幾個不同省的“被害人”在串通一气吗?這显然是說不通的。很明顯,是中共專政機關在統一突擊制造“控告”。

第五,美國法官同意給政治庇护后,中共才發逮捕令。

北京市公安局的逮捕令是2000年6月7日签发的,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的逮捕令是2000年7月25日签发的,事隔被指控“事件”的发生日期竟然相距了10 年。也就是说是在中功组织受到中共全面镇压以后;在中共知道张先生到达美国以后;在中共知道美国移民法庭已經同意并即将批准张先生政治庇护之时,才匆忙操作的。(詳見附件5) 究竟為什么逮捕张先生,中共的政治迫害意圖難道不是非常清楚嗎?

第六,中共文件中从来没有出現“性犯罪”的字眼。

从我们获得的1994年-1999年期间大量的公安等政府部门文件中,可以明確地看出: 長期以來,中共对中功强加了诸多罪名,千方百计予以取缔,但是从来没有出現過一個“性犯罪”的字眼。(詳見附件6 ) 如果张先生有此罪行,急欲把中功和张先生置于死地的中共難道会疏忽地漏掉吗?這只能暴露出中共企圖用所謂的刑事罪名掩蓋長期政治迫害中功和張先生的陰謀,

第七,根本不存在的作案地点。

在偽證中,所謂的“受害人”廖XX“指控”說于1991年1月,也就是17岁时受到侵害,此案编造者意在强调其未成年的少女身份。但廖XX提供的地点,是8 个月以后中功机构才从农民手里购买过来的;她本人也是在所谓的“受害”时间8个月以后,才进入中功学校学习的。(詳見附件7) 在根本不存在的地点,和根本沒有的人,又怎么会有“性犯罪”呢?純粹是無稽之談!

第八,一天就“侦查”完的“老年受害人”── 生日搞错4年。

为了编造张先生“迫害老年人”,所謂的“受害人”张XX的证词和侦查人员的“证词”中均称,张XX生于1935年。但就在他们自己提供的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却明明是生于1939年,足足早了四年。(詳見附件8 ) 相信张本人是不会将自己的生日记错的,那么这个“证词”是谁写的呢?中共專政機關侦查人员故意篡改张XX的生日,使她現在能達到65歲,符合美國的退休年齡,以加重張先生的罪行,但是,忙中有錯,按規定附上的身份證,讓偽造者自己打了自己一個耳光! 而且张XX在中功机构内工作长达10年,為什么从来没有“举报”,而在中功机构被中共强行查封,员工大批被抓被关以后才“举报”呢?看這份偽證,侦查人员声称,“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但案卷中除了本人一次口述之外,无任何其他人证物证,當天報案,當天偵查,一天就结案了。就是這樣胡編爛造的證據!

第九,“身体特征”顛倒黑白。

偽證中所谓“详细的身体特征”,不但下流之极,而且完全不符合事实。例如:所謂的“受害人”张X说“张先生皮肤黑”,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凡是见过张先生的都有一个共同的印象,他的皮肤比一般黄种人还要白。这个明显的谎言,只能说明编造者根本没有见过张先生,编都编不像,太離譜了!

第十,简单的常识性错误-專門和老弱病残“阴阳互补”。

中共策划的伪证对象,总体设计为老弱病残,企图以此证明张先生的罪行严重。但“证词”中又称,其罪行是为了“阴阳互补”。一般人都明白,和老弱病残能“互补”什么呢?何况练功人最忌讳病气上身。张先生的追随者有3800万,要找也輪不上這些老弱病残! 偽證的捏造者犯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性的错误,想制造“駭人聽聞”的故事,卻過不了常識的這一關,只能給世人落下可恥的笑柄,更把自己推上了歷史的審判臺!

利用“性犯罪”來迫害政治異見者,這是中共極權統治者慣用的卑鄙手段。(詳見附件9 ) 但為了達到引渡張宏堡先生的罪惡目的,在攔截張先生的政治庇護案上,中共下的功夫是空前的。這只能說明:中共獨裁者怕張先生留在美國。 為什么?因為張宏堡先生是中共極權統治的最大威脅!

中共指控张洪堡证据的鉴评 (三)

在中共的偽證中,着墨最多的是李XX案件。當美國法官在法庭上指出“為什么當時沒有指控”的疑問后,中共緊接着又開始炮制第二批材料,即李XX“1990年的指控材料”,一直制作到2000年9月4日,等張先生的律師收到時,9月20日的庭已即將開始。 但是,盡管中共費盡了心機,畢竟“假的真不了”。綜觀李XX案的全部偽證,仍可以明白看出,李XX案是一個典型的誣陷案。

一、李XX案的背景情況

據中功北京公司當時的負責人分析并證明:李XX案是有预谋而制造的事件。此事件与查封中功北京公司的气功门诊和动用媒體造谣,属于同一时间,出于同一政治目的,即:对张先生进行毁誉和陷害,以“砍掉中功龍頭,限制中功發展”。(附件1:宋廣熙證詞)

1989年六四民運以后,民間組織受到壓制,一些氣功門派負責人陸續被抓。中功因其龐大,中共專政機關出于謹慎,未貿然行事,但成為監視重點。當時,在公安部門的朋友提醒:有人利用張先生單身制造事件。

北京公司辦公室一時收到不少附有精美照片的自薦信,包括模特的大幅全身照。內保人員又發現多人訓練有術的設法避開值班人員,直接闖入張先生的生活區,有的挑逗行為相當下流低級。但這些,都因為張先生的道德高尚而未能得逞。 李XX 也在此時出現。她以“搞过公共卫生专业”为由,在張先生不在時,自愿留下義務工作,又以“喷药除菌”為名,曾在張先生回北京公司前夕,尋機进入张先生的办公室和卧室。张先生回來后,她自稱“有重要情況匯報”,要求與张先生見了一次,因她談的問題屬于一般教學范圍,張先生讓她找办公室談。第2天,她即和一個男人匆匆離去。 之后,就出現了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借“醫療效果”之由查封北京公司的气功门诊;出現了「北京日報」造谣說“中功的北京公司被取締”,于是引發了張宏堡先生的北京公司與北京市委機關報-「北京日報」的一場官司,并以中功的勝利而結束。李XX也再沒有出現。 事隔10年以后,中共欲將逃避日益嚴重的迫害而向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張宏堡先生引渡回國時,李XX又神秘地出現了。中共在2000年6-9月的三個多月中,制造了不少材料,試圖證明10年前的“強奸罪”。令人感到奇怪是:如果1990年就證據確鑿的話,為什么要拖到現在?其實倒是證明了當時機構負責人對李 XX的身份的判斷是正確的。

二、對偽證的鑒評 我們暫且不論李XX案的背景,就李XX本案的偽證,也可以看出其自相矛盾的混亂邏輯。

(一)最好的机会為什么不抓?

据北京市公安局称,1990年10月24日接到李XX报案,第二天就列为重大强奸案立案侦察。但是,10天以后,也就是11月3-5日,張先生在北京科学会堂连续三天公开举办了『生命科學和大道之理』报告会,500多名中央黨政軍高級干部和各界專家、學者到會,報告會獲得了圓滿的成功。(附件2:1990年 11月3日报告会宣傳材料)

如果當時張先生已經是重大强奸案的侦察對象的話,那么,北京市公安局为什么会批准张先生舉辦這個報告會呢?而且,北京市公安局的对口工作人员也应邀参加了大会,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保安公司的30名公安人员還擔負了帮助维持大會秩序的任務。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是偽證中說的立案單位,難道他們公開支持這個重大强奸案的侦察對象嗎?要是有重大强奸案立案侦察的话,这不是最好的传唤张先生的机会吗?

(二)毫無法律價值的“作案現場勘查圖”。

偽證中于2000年9月4日才制造出的“現場勘查圖”,距離所謂的作案時間相差10年還多,長達3730多天,在這漫長的日子里,中共偵查人員為什么不去作 “現場勘查”,而要在3730多天以后,在中國公安強行進駐該中功機構,趕走了全部員工和學員,才想起搞什么“現場勘查”。在這樣的背景下拍照片,當然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按需要任意布置。不過,這些地方也都是以前公開讓學員參觀的,從來也沒有保過密。像這樣的“現場勘查圖”,難道有絲毫的法律價值嗎?(附件3:2000年4月25日美聯社圖片-中共查封北京公司)

(三)令人費解的“作案时间”。 李XX在1990年11月1日说:“具体是几月几号,时间太长了,我真记不起来了”(P52);在1999年11月22日说:“我记不清了”(P66)。而李XX 在2000 年5月22日說是1990年“6月16日晚”,“6月17日離開”,“6月18日晚上到家”(P5)。

“李的儿子”1990年11月31日说:“我与我母亲回家的时间记得是在6月的25日以后”,“不会是25日以前”,“这我记得很清楚。”(P68)與他“母亲”說的日期相差一周。

李XX本人當年記不清,10年以后又記得清清楚楚;其主要證人“李的儿子”“记得很清楚”的日期又對不上。一個人前后不一,兩個人互相矛盾。

(四)報案時間和接案時間相差四個月。 北京市公安局的警方偵查員2000 年6月21日說是1990年10月24日接到報案;而李XX 1999年12月2日說是“我回來后(18日),大約過了一個禮拜,我愛人給北京市公安局寫信報的案”(P60),即1990年6月25日前后。足足相差了四個月。

(五)對現場細節描述的矛盾多多。例如: 1,張先生對李XX的“注意”。 李XX 于1990年10月5日說:“6月16日下午,”“聽張宏堡講話,坐在前排(張宏堡不時用眼往我這里看)”(P128);而過了24天,她于1990年 10月29日又說:“那天開幕式我去的晚,就坐在第一排聽他講課,當時他講課時他看了我一眼”(P35)。講話的人看一眼第一排的人又能有什么問題呢? 而且,到底在“一個多小時”中是不時地看,還是看了一眼?這里的差別未免太大了!既然“以前確實沒有單獨接觸”(P54),怎么會在第一次就要向李XX非禮呢?不可思議!

2,所謂“作案地點”。李XX于1990年10月29日說:在“里屋他臥室里”(P38);1999年11月22日和1999年12月2日又說:“在辦公室”(P63)的“地毯上”(P56、64)。看來的確是沒有親身經歷過的事,時間一長就記不清了。

3,據李XX說,在張先生房間時,她曾“疼得直叫”(P38)。事實上,張先生的房門下端距地板有2寸高的空隙,張先生的房間距外面的員工宿舍只有1、2米遠,真有叫聲,外面能聽不到嗎?

4,李XX多次說:“那天上午,我去聽張宏堡講課”(P32、35)。中功內部眾所周知,從1988年底開始,張先生就不再講課了,而是由張先生培訓的各部功法的教師分別授課。李XX說的時間距張先生不講課的開始時間已有一年半了。不知道李XX聽的是什么課?

5,李多次自称“年青的時候”“受了些打擊”,“脑子不好,记忆力特别差”(P38) ,但對張先生的辦公室和臥室卻描述得特別詳細,甚至包括對小物件的擺設(P50)。在所謂“強暴”的情況下,“當時又沒有想到舉報”,怎么會又有這么好的記性?不是事先早有準備就不好解釋了。而且,李XX的記憶問題一會兒好,一會兒壞,恐怕是根據需要來定的了。

6,據李XX說,第二次要離開時,張先生對她說:“XXX是他最親近、最可靠的人”,“又說了十多個姑娘的名字,說這些姑娘都是他的人”,并叫她”不準泄密” (P58、131)。相信張先生沒有神經病,居然對一個被“強奸”的人大講自己的秘密。此故事編得太離奇,反倒叫人無法相信。而且,李XX多次咬定中功主要負責人嚴嬋娟為“重犯”,這是一個陰謀。嚴嬋娟自1999年10月份被中共關押至今沒有判刑。人在他們手里,想給嚴嬋娟的欲加之罪,通過李XX的嘴先暴露出來了。(附件4:嚴嬋娟被關押的新聞報導)

至于“作案經過”中其它太多的漏洞,有些庸俗得無以復加,在此不一一列舉。僅以上幾例已經可以看出偽證編造的傖促和荒唐。

(六)超出“受害”范圍的控告。

在偽證中,有一封李XX給政府的信,信中先說所謂的“詐騙”問題,控告張先生和北京公司“騙民錢財及迷信”,“有五個方面”內容(P125),然后才說所謂的“強奸”問題。李XX既然是性攻擊的受害者,為什么最迫切的是其它問題呢?她對公司的財務、人事如數家珍,內容豐富,這似乎大大超出了她“受害”的范圍。而且她又為什么能了解這么多事情呢? 唯一的解釋,是她鉆進中功北京公司帶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七)拿不出的證據。

最重要的是,李XX說她曾連續兩次受害,而所穿的衣服沒有換過,那為什么沒有留下“精斑”等確鑿證據呢?李XX自己也多次重復一句話:“我也沒有什么證據” (P40、41)。要告人犯罪,又拿不出證據,一副無賴嘴臉!難道非要強加于張先生不可嗎?李XX當然拿不出證據,因為本來就是不存在的事!張先生倒是應該控告李XX的誣陷罪!

(八)血口噴人的誣陷。

李XX的偽證中,多次說張先生“用氣功整人的本事很大”(P129)。請問:中共專政機關能舉出一個張先生用氣功整人的例子嗎?這是為了達到消滅異己的血口噴人!

三、結論 利用“性犯罪”來迫害政治異見者,這是中共第三代極權統治者慣用的卑鄙手段。但為了達到引渡張宏堡先生的罪惡目的,在攔截張先生的政治庇護案上,中共啟用李 XX案件這樣的偽證是徒勞的。稍有法律知識的人就會一眼看出:這是一個沒有證據,沒有公開審理,沒有法律判決的,自相矛盾、邏輯混亂的偽證,它的唯一作用就是給江澤民迫害異見者留下了一個歷史的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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