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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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最早始於唐代[1],在金朝與元朝普遍實施,明代則實施得最著名。
明代的廷杖始於朱元璋,最為普遍,只要觸怒皇帝,立刻拖下去脫褲子杖打。負責行刑的是錦衣衛的校尉,監刑的是司禮監太監。「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後羣臣罣誤許以俸償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斃杖下,…廷杖之刑,自太祖始矣。」[2]正德元年(1506年),劉瑾逐劉健、謝遷,激起士人共憤,給事中艾洪、南京給事中戴銑、御史薄彥徽等二十一人,或獨自具名,或幾人聯名,上疏請求保留劉、謝二人。最後皇帝將這二十一人全部逮捕,各廷杖三十。戴銑死於杖下,蔣欽三次被杖,三天後死在獄中。正德十四年(1519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3]天啟時,太監王體乾奉赦大審,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悅魏忠賢。於是萬燝、吳裕中斃於杖下,台省力爭不得。[4]熹宗時魏忠賢掌權,劉業、楊玉珂、工部郎中萬燝等七十多人,輪番猛批魏忠賢。其中萬燝曰:“忠賢盡竊大權,生殺予奪,在其掌握。致內廷外朝,止知有忠賢,不知有陛下。豈可一日尚留左右。”魏忠賢大怒,廷杖萬燝一百,四天后,萬燝死去,御史吳裕也被活活打死。
孟森說:“至明之廷杖雖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為至榮,終身傾慕,此猶太祖以來,與臣下爭意氣不與臣下爭是非所養成之美俗。”[5]
黃仁宇評說:“有的人卻正好把這危險看成表現自己剛毅正直的大好機會,即使因此而犧牲,也可以博得舍生取義的美名而流芳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