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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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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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契約的分類
- 債權契約、物權契約、身分契約
- 諾成契約、要式契約
- 不要物契約、要物契約
- 雙務契約、單務契約
- 有償契約、無償契約
- 有名契約、無名契約
[编辑]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编辑] 成立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编辑] 生效
[编辑] 成文法法例
[编辑] 英國
- 貨品消售法律 (Sale of Goods Act) [1]
[编辑] 香港
[编辑] 例子
獨家播放權
[编辑] 參見
- 疏忽的陳述(Negligent Statement)
- 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 契約自由原則
- 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
- 涉他契約
- 不利於提出者的解說(Contra proferentem)
- 合約年期 (contractual term)
- 不恰當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