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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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務律師(Barrister)或大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国及部分英国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诉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被称为 Advocate 。
在香港,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於2007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機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發表的報告中就已建議讓執業足夠5年,兼有足夠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打破這個老舊的規定。 这种规定在英国本土已经逐渐被废止,1990年后有不少事务律师获准可以作为讼务律师在较高级别的法庭发言,称之为 Solicitor Advocate。
但是按严格的法律原则说,讼务律师并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他们出庭不过是应事务律师的邀请有偿提供专业意见而已。所以他们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和职业操守是帮助法官作出法律上来说正确的决定,而不是片面的帮助自己的间接受托人。讼务律师也一般必须以个人身份行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而不能隶属于任何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06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不少人选择先成为事务律师从业几年,获得经济保障后,再放弃事务律师身份进入讼务律师行业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