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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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遇有爭議時,由司法機構負責解釋或澄清的做法。
在普通法地區和部份大陸法地區中,包括中華民國,解釋法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
當代有兩大主流:「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中國大陸還有一種「行政解釋」,即由行政機關訂立的規則由該機關自行解釋。但行政機關能訂立的只是低層次的法律)。「立法解釋」是指由訂立法律的立法機關解釋,一般只存在於大陸法系的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司法解釋」是指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字面的含意去解釋,是普通法系國家普遍的做法。支持立法解釋的認為,由立法者解釋法律較能符合立法者的原意。支持司法解釋的認為,普通公民不是立法者,無法確切知道立法者的原意;而且法律往往是政治妥協的產物,所謂立法原意根本無法準確知道,因此他們只能按照法律的字面意義去遵守,要求他們遵守法律背後的原意是對他們不公平。
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已判定釋法者不可能知道所謂的「立法原意」,所以不應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