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 (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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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物流中心 (B型)是指由多家保稅物流企業在空間集中佈局,具有一定規模和綜合服務功能,並聯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物流集合區域。在這一區域內,可以有多家保稅物流企業,開展保稅儲、物流配送、國際中轉、簡單加工以及進出口貿易業務。是海關封閉的監管區域,即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區監管模式實施區域化和網路化的封閉管理,並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這種模式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試點。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存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 (一) 國內出口貨物; (二) 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 外商暫存貨物; (四) 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 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 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 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 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 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 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 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四) 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 (五) 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物。
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不得在物流中心內從事以下業務: (一) 商業零售; (二) 生產和加工製造; (三) 維修、翻新和拆解; (四) 存儲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五)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享受保稅政策的貨物; (六) 其他與物流中心無關的業務。
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特殊情況下的中外企業的分支機構; (二)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屬企業分支機構,該企業之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 (三) 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能力; (四) 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五) 在物流中心內有專門儲存海關監管貨物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