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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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自人類成為某種程度規模的團體而誕生。死刑除了是對於不守規則的事件的懲罰外,也是對破壞規則的情況的威脅。這個有史以前就已有的制度,是對進行不容於社會的行為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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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死刑爭議的歷史
但是,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 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壓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因此,死是不可能免除的。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卷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後,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
在江戶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盗窃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効果卻自然有所局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寛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编辑] 現代社會對死刑的看法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当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對死刑沒有一絲懷疑,認為是正當的時代,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宗教及社會情感上變遷的緣故。
[编辑] 現執行死刑之國家
[编辑] 死刑的優缺點
-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废除死刑只是治标,无法治司法失误的本。
- 司法错误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是否維持死刑高許多。
-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有些研究顯示死刑成本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高。
-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
-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獄問題,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及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然而,有些國家的獄政太差,犯人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沒有嚇阻意義,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
-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对重罪有明显的吓阻作用。菲律宾先废除再恢复死刑的事例,说明反对死刑者的“废除死刑不会提高犯罪率”的说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
-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种“复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绝了原谅,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有些时候在死刑实施时,被处死的可能只是一个已经悔过自新、拥有良知的好人,这反而是社会的一种损失。事实也有许多例子,前死囚在重获自由后,积极地投入了社会服务与关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