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馬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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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擔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勵旁觀者對伤、病人士施以幫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協助的責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駕駛執照。
英国戴安娜王妃发生死亡车祸后,当时跟踪她的记者被调查是否违反了好撒马利亚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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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
它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稣基督讲的寓言:
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經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瑪利亞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称为好撒馬利亞人。
[编辑] 美国
虽然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過一些特点是共同的:
[编辑] 总则
- 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則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当执行急救是由于与他们的就业相联时,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护的法律典型。
- 如果援助开始,反应的人不能离开现场,直到:
- 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 某人相等或更高的训练到达接管。
- 继续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反应的人未遠不應使自己处于危险中帮助其它人。
- 只要反应的人,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编辑] 同意
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编辑] 默許同意
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制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
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编辑]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請注意:有多個定義),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编辑] 只保護急救員
在一些管轄區域,好撒馬利亞人法只會保護從美國心脏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明的人。在其他管轄區域,只要回應者的行動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编辑] 加拿大
在加拿大,好撒馬利亞人法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给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第二部分:保护免受责任:自愿和没有报偿或奖励的期望提供服务不对因于人的疏忽(行动或不行动)的损伤负责, 除非损伤由人的重大过失造成。(2001 年)
同美国相似,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魁北克并且是唯一的省會补偿一位好撒馬利亞人遭受的伤害或其它损失。
[编辑] 欧洲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Civic Law),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
欧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於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