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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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中國的历史舞台。不過,這種制度在朝鮮中宗時卻又在趙光祖的建議下在朝鮮半島重新出現。
目录 |
[编辑] 北魏的均田制
[编辑] 产生原因
北魏颁布均田令是在北方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
[编辑] 具体内容
從太和九年(西元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種穀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男十五歲以上給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後把田地還給政府。
桑田:給男人一人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政府,也可以買賣。
-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70岁或身死后须将回归还官府。
- 露田只能种植穀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编辑] 隋代的均田制
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
[编辑]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均田制中,田地授給丁男,並且分成兩種制度:一種為公田,稱為口分田;另一種則為私田,謂之永業田。而且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衷制度,其目的在於制止土地兼併及增加稅收,並鼓勵民眾墾荒,由政府授田,等於是為民置產,使人民從事生產的意願提高,經濟快速發展,奠定唐初的盛況。隨著經濟之壯大,朝廷能用來授田的越來越少,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中國的历史舞台。
[编辑] 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本質上始終是容許土地私有,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衝。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南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亂的頻仍,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均田制在唐代後期崩潰,與此不無關係。
[编辑] 表
[编辑] 給付
男丁(男夫) | 夫人 | 奴婢 | 牛 | |
北魏 | 露田80畝(正田40+倍田40)+桑田20畝ないし麻田10畝 | 露田40畝(正田20+倍田20)+麻田5畝 | 良民に同じ | 露田60畝(正田30+倍田30) |
北斉 | 露田80畝+桑田ないし麻田20畝 | 露田40畝 | ||
隋 | 口分田80畝+世業田20畝 | 廃止 | 廃止 | 廃止 |
唐 | 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 |
[编辑] 課税
租 | 調 | 役 | ||||||||
牀 | 単丁 | 奴婢 | 牛 | 牀 | 単丁 | 奴婢 | 牛 | 牀 | 単丁 | |
北魏 | 粟2石 | 4分之1 | 8分之1 | 20分之1 | 絹1疋(布1匹) 綿8両 |
4分の1 | 8分の1 | 20分の1 | ||
北斉 | 墾租2石・義租5升 | 2分之1 | 2分の1 | 墾租1斗 義租5升 |
絹1疋・綿8両 | 2分之1 | 2分之1 | 絹2尺 | ||
北周 | 粟5斛 | 2分之1 | 絹1疋(布1疋) 綿8両(麻10斤) |
2分之1 | ||||||
隋 | 粟3石 | 絹2丈(布1疋) 綿3両(麻3斤) |
年30日 | |||||||
唐 | 粟2石 | 年20日 1日=絹3尺ないし布3.75尺 |
[编辑] 單位表
100分之1頃=1畝 | 1匹=10丈=100尺 | 1石=2斛=10斗 | 1斤=16両 | |
北魏 | 467.046平方米 | 27.9米 | 39.6升 | |
隋 | 522.150 | 29.5 | 59.4 | 668.8克 |
唐 | 580.326 | 31.1 | 59.4 | 5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