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城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省级行政区 |
直辖市 |
省 |
自治区 |
特别行政区 |
地级行政区 |
地级市 |
地区 |
自治州 |
盟 |
县级行政区 |
市辖区 |
县级市 |
县 |
自治县 |
旗 |
自治旗 |
特区 |
林区 |
乡级行政区 |
区公所 |
镇 |
乡 |
苏木 |
民族乡 |
民族苏木 |
街道 |
村级自治组织 |
村 |
社区 |
村级以下编组 |
村民小组 |
其它概念 |
首都 |
省会 |
首府 |
副省级城市 |
副省级自治州 |
计划单列市 |
副省级城市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的行政地位之称,源自改革开放1980年代,当时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及较大的市一样,具有宪法授予的部分立法权。按照中国大陆行政区划来划分,“副省级城市”属于省辖市之列的地级市。原四川省辖重庆市是第一个副省级城市。
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立“副省级城市”,包括重庆共计有副省级城市16个,因重庆于1997年划分为直辖市减少为15个。其最高官员(中共市委书记)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副部长级)。
[编辑] 副省级城市列表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15个,按照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
註: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他的都是所在省份的省會。另外,有相当部分地级市长期由省委常委(级别高于非省委常委的副省长)兼市委书记,实际享受副省级城市待遇,如苏州、齐齐哈尔、吉林、延边、烟台、芜湖、温州、珠海、三亚、桂林、宜昌、洛阳、延安、格尔木、包头、大同等。
[编辑] 副省级人大常委主任联席会议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 第一次会议:1985年2月26日~3月4日在广州举行
- …?
- 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10月10日在成都召开
- 第十七次会议:2001年10月30日在广州召开
- 第十八次会议:2002年7月23日在哈尔滨召开
- 第十九次会议:2003年10月8日在武汉召开
- 第二十次会议:2004年8月31日在沈阳召开
- 第二十一次会议:2005年9月6日在青岛召开
- 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10月6日在深圳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