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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藐視基本法,捏造案情給受害市民
( I ) 法官見解或論點: 張官判詞中P15. 51『裁判官指控方笫一證人就時間、車速和距離都是以約數估計,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此見解。由於控方笫一證人並非以計時器或其它儀器來準確度出當時的距離或速度, 用數學方程式來指控方笫一證人說謊,不是恰當的做法。』官此見解與控方高級律師侯偉泉表述的控方案情矛盾,實則脫離了控方案情。 (II) 控方案情分析或論點 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增補) (一)P1中 2‧項指出: 『西洋菜南街至上海街是200米,上海街至新填地街是40米。 平均時速應是34.2公里或者更慢。』 (見附頁6) “時間” 亦非約數, 首先所指控的衝紅燈時間並沒有受到質疑。 裁判官向運輸署証人發問証實1:25pm前或此段時間都是以D3模式運作,不變; 如果指衝紅燈多少秒是約數, 那控方上述文件笫二項指出: 『LD1829衝過西洋菜南街紅燈是轉燈2秒後。』已道出控方案情-不變。 是否衝紅燈與P15. 51之 張慧玲官之『計時器或其它儀器』 無關。以『無關』去裁定用數學方程式為不恰當,在此案中並不正確。 控方高級律師侯偉泉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增補)P2‧5的推理表指出控方指控的LD1829過西洋菜南街情況。亦是PW1過西洋菜南街情況。 綠燈過上海街時, 被控車輛是在19+2、3、4….. 秒之前過西洋菜南街, 此時,根據運輸署圖D3, 是綠燈。
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增補) P2‧6項指出的 ……並不能如上訴人指出能完全否定PW1所說,亦即證明衝紅燈是不可能的事。…..這是誤導。由上段可見衝紅燈是不可能的事 – 如果車速(况且,)為所計算出的時速與PW1所估計當時被告人衝燈時的車速(30kmph)相差不大(時)。 由運輸署電腦記錄D3可見,過了上海街的綠後,看見新填地街燈必為綠灯,不可能有車在新填地街紅燈前等候。
( III ) 我的論據:
根據距離d=速度v X時間t, 參考運輸署圖紙附頁2、3、4所量度的距離及燈位分佈狀況。
西洋菜南街燈位至上海街燈之燈距約為;
行人路20米+1/2西洋菜南街5米 +200米 + 1/2上海街7米=232米 速度:PWT指約30kmph。再假設V1=39kmph,V2=32.72kmph,V3=20kmph行駛,在西洋菜南街燈號轉紅時=車輛所在位置如圖5即附頁5。 若LD1829如PW1所說衝紅燈, 推算時速該為V4= 64kmph。
以上的V為平均時速, 尚未計算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的加速或停車的因素, 還有維修道路而引致路程增長的因素。距離與速度、時間成正比,時間增大,車輛更早過西洋菜南街 – 綠燈。 ` 總結: 1). 由於法官們(I)的指控脫離了PW1的証供和現實狀况,更否定了以數理形式作科學的正確推理。故她排除了證明LD1829沒有違反交通燈號的電腦記錄及控方「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增補)P2‧5的推理表之推理,在自立案情給受害人情形下作裁決。
2). 控方的答辯文件的案情分析顯示了LD1829沒有衝紅燈。
3) 根據運輸署電腦記錄及PW1的証供繪圖成附頁5, 清楚顯示了此段時間內二車的位置和燈號關係。 故此,懇請解釋規則7.1是如何否定電腦記錄和控方案情分析「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增補)P2‧5的推理表之案情? PartII, 警察襲民,民沒有襲警。警察捏造証供,新世界電話記錄的時間及999記錄的時間是”証人”。 1. 新世界電話單顯示1:04pm,64241342(子) 通知98752932 (母) 放學,並約在土瓜灣譚公道惠康對面等。孩子在馬頭角道某大厦4-5樓上學。約1:07~1.10pm他們啓程經宋皇臺道出亞皆老街回家。 2. 推理,約1:17-18pm 經過西洋菜南街,PW1說約1:18pm,PW1的時間與當事人的時間幾乎一致。我們雙方過上海街為綠燈。當事人未能立刻出示駕駛執照。 不好意思也得向您訴訴苦,獨自一人打理家務,照顧不同齡的三孩的起居飲食、健康,培育他們五育的發展,配合學校的教育。有時還要照顧母親---苦也。我只能把家務放在不優先次序。為方便照顧小孩,車內有被子、咕墊、衣物等。此早上我們都在車上,我努力尋找駕駛執照。
3. 緊接着1:19pm,我找到駕駛執照並向PW1展示,他不理睬我,我致電999約3分鐘,999指示本人等候,我遵照指示坐在車內。根據999錄音帶,此過程沒有敲窗聲。PW2在約1:25pm前看見的也許是之後PW1站車頭的5分鐘。PW1說他曾在車頭抄車資料。 4. 1:25pm(PW7, PW5, 54588亦說),至1:28pm (PW6) PW1在召增援。他全不理會被截停車輛召增援,有濫用警力之嫌。他的召援有錄音吧?PW1是虎視眈眈的獵人,LD1829成了他的獵獲物,當1:19pm 我打算接受他「屈」時,PW1仍站在車頭召增援。
5. 1:28pm,54588到現場。PW2高賢基先生說看見約有4-5警車到現場,他留下資料給要求作證的警察後離去。如果作證是指在庭上作證,那警察早已在部署拘捕行動,故PW1站在車頭毫不理會當事人,對嗎? 他們不當地準備濫用告市民權力。 6. 關家强先生在現場時間:行人路綠燈--->紅燈--->綠燈即過馬路,從運輸署圖見他逗留現場只有約1分鐘。對不便於他路過,我深感歉意。法庭捏造為數分鐘。 7. 何昇平先生說所見是銀灰色車在約1:25pm 響等。我的車是草綠色的。車的顏色他看不見,卻見透明玻璃等=車窗開關否或多少? 似乎不可靠。 8. 1:28pm 到現場的警察中,有位健碩警察好像是向PW1了解情况後,與我交談。 他見我在看地圖,還問我是否以外國回來。我見健碩警察以處理糾紛或服務市民的態度出現,且要求PW1畫圖,那我就尊重他的工作和安排了。 9. 發燒和餓肚子的孩子的哭泣聲令我不安,在不能離開我的孩子又想知道為甚麼不見有警警的情况下,我只好在1:36pm向999查詢。 10. 約1:40pm,健碩警察帶着PW6來敲窗。PW6不滿開至只能溝通,沒有全開,怒氣沖沖地走開了。健碩警察的記事簿應有記載。 11.我和孩子被困車內,不知怎麼辦啊。 12. PW1, PW6, 54588都說PW6是1:42pm到現場的。PW6到現場的時間未必是1:42pm,為甚麼他們說法如此一致?且一致地不提健碩警察? 13. 1:42pm應該是PW6開始向PW1或PW5了解情况的時間。 14. PW6 說他了解情况後approached AP. 「The AP refused (to open the window) and started to use her mobile phone and talking with it.」 新世界電話記錄下一個電話在1:51pm打出。
15. PW1證供說1:50pm已收到PW6交給他的駕駛執照。54588口供亦証實1:50pm PW6 交駕駛執照給PW1。 16. 推理可知,1:51pm的電話正是本人向999查詢誰是現場負責人的電話,999只告訴本人PW6負責現場。接着,本人向站在車尾那群警察查詢誰是吳海威高級督察,他回答本人並取走了駕駛執照。警察不肯提供此電話記錄。可見PW6說的約10分鐘司機位旁游說及車後座旁的游說不存在。5警察都在法庭為此『游說』說謊,捏造証供。 17. 車內的情况令我擔憂,下意式我又想向人求助,也許因999曾救/幫過本人,1:52pm我打了999電話。但現場經歷的極度恐慌使我忘記了當時說了什麼。 18. 1:53pm,心急如焚的我離開了車廂到外面看為甚麼還沒有人把駕駛執照還給我,我見我的駕駛執照閑置在電單車座位上,就取回了並準備回車。PW6下令健碩警察不要讓我上車,健碩警察立即站在司機位旁,我上不了車。只好向999求助。999指示我把電話給PW6。從PW6所說已知他要拘捕當事人。當事人在現場沒有罵人半句,報警求助反被警察拘捕。這是什麼世道呢?我不明白。 19. 1:57pm,我從PW6手中接過電話打999求助似乎是當時感到危險的本能反應。從時間記錄下來的事件,也可見只有健碩警察與本人交談過,沒有其他警察與我有接触。也許潛意識已知此群警察來者不善。此次致電談了42秒, 橙色電話即被PW6搶去 – 當時我以為他們搶駕駛執照。橙色電話被PW6搶去前我二手各拿着一電話。 20. PW8的記事簿和口供都記錄了她拘捕本人時,本人致電999。從記錄看來,1:57pm的電話是在現場最後打出的。這電話錄音沒有顯示PW8記錄「大聲而堅定的警誡」。PW8是(扌禁)站立的我下地,壓得脖子也紅了—醫生信。而PW8在法庭作供此拘捕過程他們是好冷靜、好迅速的,且只花了1-2分鐘。以拘捕開始本人仍在講電話,沒有襲擊三警的時間記錄存在。 21. 推理,1:50pm取得駕駛執照,致1:56pm前「好多人勸佢交駕駛執照」,1:56pm致電999 及PW1警告,1:59pm致電999及PW5警誡/告都是捏造証供。 PW5捏造證供 22. PW1、PW5証供指PW5 1:35pm到現場。PW5向PW1了解情况後,走到司機位旁敲窗,並手掌向下示意司機開窗 – 司機開了約1”車窗。那是什麼時侯? 約1:40pm司機中斷電話回應的是健碩警察的敲窗,健碩警察會看見這些動作。PW5「我淨係見到你打過二次電話 --- 1:56pm,1:59pm」(滕本P173)。故此時敲窗的不是PW5。 23. 如果1:40 pm健碩警察帶來的是PW6,那現場由PW6指揮。PW6此時開始向PW1、 PW5,了解情况。從時間記錄看他沒有敲過窗接触當事人。54588指PW5、 PW6和夏國強一起到現場該是正確的。 24. PW5見PW6流血。PW5說PW6走向站在車前門的他,他幫PW6除手套見流血,PW6可指証PW5捏造證供。或PW5可指証PW6捏造證供。或他們倆在捏造證供。 25.PW5(扌禁)住車門不讓我上車亦是捏造證供。健碩警察的記事簿可証實我句句為真。PW5很高,真的很高!他比我高多於一尺。在開庭前我不知道寫歐瑞文先生口供是如此高的人。故庭上當值律師的盤問都問錯人,表錯情了。對同一事可能有不同意見,但警察中有如此瘋狂捏造証供者守法市民不能預料。 26.健碩警察是第一個接触我的人,是999通知他來的?他聽命於PW6,且把橙色電話還給我;又可指揮PW1工作。他是2464?夏國強督察?還是誰人?能否把有關的記事簿影印給我?議我能正確且具體、有效率地寫出實况。 除PW5在車上(扌禁)實我雙脚。其余都是捏造的—請參考健碩警察的記事簿。 PW8捏造証供 27.13:56時, 13:59時的致電999及口頭警告是5警共同捏造的証供。 而拘捕當事人時,AP繼續打999是PW8的經歷。當1:53pm的電話中,PW6告訴999他要拘捕本人時,PW8已開始鎖我左手。我用右手致電999,PW6即過來搶去電話,並下令54999等警察搶左手的電話。可能是他們見我已被鎖,他們「好多人」只是來控制住我,和醫生報告的二手瘀痕,可想像到來勢洶洶,嚇壞了我。 本能反應,我大叫救命、搶嘢之時,嘗試以還能動的頭自衛,被一腳踢倒。5警中只有站在車尾的PW6能聰見求救聲。能否告訴我為甚麼其他4警察不會聽? 13:57時是當事人在現場最後一次致電999,這就是PW8她拘捕當事人時打出的電話。PW8說的她警告當事人,當事人致電999,她挾住當事人離開,當事人掌刮她腹,她馬上(扌禁)當事人下地。13:57時的電話錄音為時42秒,當事人在打電話 – PW8說謊捏造証供。
推理,余下過程也是她捏造的。例如說當事人捉住PW7的手好實,弄傷他。等等。 PW6捏造証供 雖雖我沒有資料正確指出警察捏造証供的動機。但當我看着PW1指的燈顏色與運輸署記錄相反時,當我細讀侯律師主控 推理本人綠燈過西洋菜南街的表格時,我以為PWs的謊言和惡行該有适當的處理了。我不愿去悲不可抑地回憶起案發經過時,但又不得不依賴999記錄憶述案情,可惜999記錄殘缺不全!現在只好依賴新世界電話記錄的時間—這人類的共同語言。 PW6到現場聽PW1、PW5匯報。最早到的健碩警察有向他匯報嗎?然之後,PW6「approached」司機見,「The AP refused (to open the window), and started to use her mobile phone and talking with it.」。 他指的是那一次電話?PW6捏造証供。PW6的游說不可能存在。PW1、 PW5、PW7、PW8為甚麼還捏造証供說有此約十分鐘的游說? 約1:40pm健碩警察帶來PW6,PW6怒氣沖沖離開後,再沒有人理她,誰還管她開窗還是關窗?直至1:51pm我把駕駛執照給了他。根本沒有人理會我,為甚麼還要在法庭上說不開窗的說話? 1:53pm時份,我致電999電話是橙色的。左手還拿着電話和駕駛執照。左手電話沒有跌落,PW6捏造証供說跌落以支持他捏造的証供說我左手捉起他右手。且此時,PW6已告知999「拉拒」。故此,1:57pm已開始由PW8拘捕,…
PW7捏造証供 1:25pm收到PW1的增援要求。1:35pm到現場見PW5、PW6和夏國強督察先後與司機交談。如前述,他不可能看見。他捏造証供。 他說他雙手捉實當事人的右手,當事人不可能咬傷他右手手腕內中一豆大印傷勢。或說咬移動的手腕。
為甚麽當事人致電999?要照顧嬰孩?現場警察不正常地不理會她令她恐懼? 裁判官對某一個人的証供作裁决,那另外四人也就是在捏造証供吧?
故此,懇請解釋規則7.1是如何否定電腦記錄和控方案情分析「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增補)P2‧5的推理表之案情?
Part: III 1.法庭拒絕與PartII有關証人上庭 2.法庭拒絕本人索取警察工作手冊 3.法庭與主控干涉本人作供 4.法庭強奸控、辯雙方証人証供 ......
如果您能讓法庭根據主控的案情分析、運輸署的記錄、999電話/錄音記錄、新世界電腦記錄的事項判案,我愿付任何代价。
Thank you very much & best regards;
From Hong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