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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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使臺灣自清朝割讓日本後又回歸中國領土之事。「光復」字面上,就是「把失去的收回」[1]的意思;而基於一些原因,台灣人有的認同,也有的不認同「光復台灣」這種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投降後,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在臺北中山堂舉行台灣的對日本的受降典禮。翌年8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佈命令,明訂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節」,簡稱「光復節」,以為紀念。「臺灣光復」自此就被各界大量運用。其詞亦有另一說法,表示是緣由自1946年8月由臺灣仕紳籌組的臺灣光復致敬團。
依據中華民國(台灣)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臺灣光復節屬於不放假的節日,而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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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中日甲午戰爭後,本來為中國領土的臺灣被清政府割讓與日本,從此臺灣進入日治時期。
二次大戰期間,在1943年開羅會議中,同盟國同意戰後台灣歸還中華民國。1944年4月,位於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由中國國民黨中央設計局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該調查委員會對當時日治下臺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作出頗為詳細的調查。
戰後,國民政府對於如何接管台灣有兩派意見,一派建議完全與進駐其他「淪陷區」相同,設立「台灣省」。另一派則主張在台設立擁有軍警等特別公權力的「特別行政區」。當時的中國領導者──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採納陳儀《台灣接管計劃綱要》中的意見,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台灣,全部公署行政人員初定為2000名。但最後接管計劃中的規劃並未完全實施,長官公署制度集軍政大權於一身而為人詬病,甚至被稱為「新總督府」。[2]
[编辑] 政權轉移
[编辑] 接收前置作業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二戰結束。同年8月29日日蔣介石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並於9月1日於重慶宣佈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同時命陳儀兼任「台灣警備司令」
經過準備後,10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於台北成立,接收人員分別在10月5日-10月24日分別由上海或重慶飛抵台灣。
[编辑] 受降典禮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於台北公會堂舉行。降方為日本國所屬台灣總督府,代表為總督安藤利吉,陳儀則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台北市役所(即現在行政院院址)。
主要參加人員有
[编辑] 當時情景
10月15日,中國軍隊在基隆港登陸,台灣民眾傳誦著陸游“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的詩句,唱著 “台灣今日慶昇平,仰首清天白日清,六百萬民同快樂,壺漿簞食表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六百萬民同快樂,壺醬簞食表歡迎。”的歌曲(陳保宗詞,周慶淵曲),熱烈歡迎中國軍隊進入台灣。 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阮美姝回憶父親阮朝日當時興奮的情景:「我父親八月十五日竟然用跳回來,人還沒進門就聽到他的聲音,大聲說我們回歸祖國了,我們要做中國人了,不再做日本人!」 當時的台灣日日新報等媒體上,均有大量商家行號刊登歡慶台灣光復的廣告。 街上鑼鼓喧天,鞭炮聲不斷,戶戶張燈結彩,雖然地方上有若干民眾報復日本人的小騷動,但整個局勢都處於平靜而穩定,並等待國民政府到來。[3]
[编辑] 爭議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或政治人物,在敘述二次大戰後歷史時,常大量使用臺灣「光復」一詞,如马英九在2005年光复日发表了《紀念台灣光復一甲子》的文章等等。該詞也仍為部分台灣民眾及教科書普遍使用。但不少台灣人(有些是反對國民黨、有些是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獨立」)不認為臺灣當時是被「光復」,而使用「二戰結束」或「終戰」等詞,有些甚至使用「再淪陷」、「劫收」等諷刺的詞彙形容。
- 反對「光復」的人士一般認為,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重新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是中華民國官方的立場。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人士認為:「《開羅宣言》雖然表達了同盟國支持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的立場,但僅是新聞公報而不是正式條約。二次大戰日本是向同盟國投降,而不是僅向中國投降。由受降典禮上掛有中、美、英、蘇四國國旗及元首肖像可得知,國民政府只是代表同盟國暫時軍事接管台灣。但國民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來不及正式簽訂領土轉移的條約,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支持者認为中華民國並未重新收回台灣主權,因此不能稱為光復。」[4]
- 中華民國政府接管臺灣之後,貪污事件頻傳,米、鹽、糖等民生物資上漲十倍以上,[2]通貨膨脹嚴重,配給制度比二戰時期更不合理,後來更爆發了二二八事件。許多人士對這些不當統治行為反感、甚至認為台灣不過是再淪陷,雖然不一定反對中華民國,但對帶有勝利意味的「光復」一詞不以為然。
- 台灣在二次大戰期間是日本領土,因此屬於軸心國陣營,部分人士認為「光復」一詞是站在同盟国的立場,未能反映台灣的特殊歷史背景。
- 另一個看法係臺灣由大清帝國割讓出去,但主權移交時並非歸還大清而是國民政府,故不適合稱以光復。
[编辑] 參見
[编辑] 注释
- ^ 中華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光復」詞條
- ^ 2.0 2.1 李筱峰,《二二八事件》,1997年2月25日
- ^ 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 ^ 李筱峰,《台灣光復 中國無權慶祝》,《自由時報》,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