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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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6月21日
[编辑] 30天仍排上{{fame}}或{{importance}}模板的條目
(已掛知名度或重要性模板30天)
[编辑] 陈坚
- (×)删除:原條目中看不出陳先生的重要性.如是擠壓症候群那部份我倒是修正了一些--Jjluh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23:03 (UTC)
- (×)删除—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6月24日 (二) 08:41 (UTC)
[编辑] 阿里不達
(×)删除理據:詞解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6月21日 (六) 01:53 (UTC)
- (→)迁移到维基词典 --Mewaqua 2008年6月21日 (六) 03:56 (UTC)
- (×)删除--Wing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08:57 (UTC)
- (×)删除—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6月24日 (二) 08:41 (UTC)
[编辑] 呂豪
[编辑] 杜十三
(×)删除理據:普通作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6月21日 (六) 04:02 (UTC)
[编辑] 到期篩選的小小作品
[编辑] 山东交通学院
[编辑] 樊氏 (趙範嫂)
- (!)意見,历史上真有其人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21日 (六) 06:12 (UTC)
- (!)意見歷史上有其人,正史及演義均曾經提及,知名度足夠,但重要性不足--Ws227 (留言) 2008年6月22日 (日) 09:30 (UTC)
- (×)删除—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6月24日 (二) 08:42 (UTC)
[编辑] 樊氏 (趙範嫂)
[编辑] 54178
[编辑] Image:Rhee.jpg
(×)删除理據:没有使用,不是GFDL,英文版因为来源与版权不明被删除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21日 (六) 08:09 (UTC)
[编辑] 計算機與信息技術詞彙譯名列表
(×)删除理據:長期只得三個譯名,建議移至維基詞典。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 M Lee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08:21 (UTC)
[编辑] 葡萄籽精华素
(×)删除理據:變相廣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6月21日 (六) 09:03 (UTC)
- 內容似譯自en:Grape seed extract。Grape seed extract為与魚油,Vitamine C等在貨架上并列的營養補劑。--Wander771 (留言) 2008年6月22日 (日) 20:26 (UTC)
- (○)保留,英文維基有收錄的營養補充劑。廣告語氣應使用Template:Advert。—Hargau (留言) 2008年6月23日 (一) 10:29 (UTC)
- (○)保留— CM TALK 2008年6月25日 (三) 17:09 (UTC)
[编辑] 阿瑟 F 卡瑪茲
[编辑] Image:HotShotPosterWeb.PNG
网页截图,但不是用来说明网站,合理使用依据不足。而且图像含有浏览器软件的图像,并非纯粹网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17 (UTC)
[编辑] Image:Shima Yoshitake.gif
(×)删除理據:官方網站有明確的著作權宣告,並說明不得任意引用、複製以及散布,印刷媒體,電子媒體、VTR以及放送等需要使用時必須事前通知。請詳閱:北海道大學附屬圖書館版權宣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2:31 (UTC)
- (○)保留,根據日本著作權法,凡未知作者,發佈超過50年之平面作品,一蓋視為公有領域作品。此圖本身是公有領域作品,並不會因官方網站的著作權宣告而擁有版權(否則違反日本著作権法51条2項),而根據日本著作権法53條團體名義著作物保護期,亦是只限發佈50年內之平面作品,故此官方網站的著作權宣告應當無效。根據照片中人的人島義勇去世年份1874年,照片本身發佈至少134年,而根據健力士記錄大全,最年長者只有122歲,可知拍攝者已逝,至根據聲稱擁有版權的北海道大學,其前身札幌農學校於在島義勇去世後兩年1876年設立,假定北海道大學擁有版權,此圖早已在1926年宣告版權失效。參見:http://ja.wikipedia.org/wiki/%E8%91%97%E4%BD%9C%E6%A8%A9%E3%81%AE%E4%BF%9D%E8%AD%B7%E6%9C%9F%E9%96%93 —Iflwlou [ M { 2008年6月21日 (六) 12:45 (UTC)
- (:)回應,請問,您如何得知這張圖是張照片?有沒有可能是圖片?還有您是如何得知這圖是屬於未知作者?另外依照日本著作權本文的文字來說「公表後50年」,我理解為公開發表之後五十年,您如何得知這張圖是何時公開發表且發表至今已經超過50年?依照該圖書館的說明,網站中的內容也有二次情報的抄錄,著作權歸屬可能是其他機關保有。如果我假設(只是假設)這張圖是現代某畫家繪製於某現代的書本上或提供該書本使用,而北海道圖書館只是當作二次情報保留於資料庫中,其著作權歸屬依然屬於某畫家或是出版社時,那是否可以算是侵害著作權?→♥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16 (UTC)
- (:)回應,第一,假若此圖是攝錄機截圖,根據日本著作権法,截圖作品保護期只限發佈70年內;第二,並無任何文件指出拍攝者,根據日本著作権,在此情況下,等同作者不詳;第三,根據本人查證,圖片有可能是「札幌市教育委員会 文化資料室」提供,本人不知札幌市教育委員会成立多少年,但應超過50年,不過在著作権法上,若作者不詳,應當自圖中人推出發佈期,故此應在第一次發佈1874年算起,無論轉手多少次,無論是否北海道大學或札幌市教育委員会擁有版權,都已超過50年,如非在1874年算起,聲稱版權擁有者應當提交50年內發佈之聲明,否則一律以1874年算起;第四,假設某畫家繪製畫作在50年版權保護期間被北海道圖書館只是當作二次情報保留於資料庫中,北海道圖書館算是侵害著作權,而某畫家在終身加去世50年,該畫作已成公有領域,無論是出版社(在生前轉移著作權歸屬,故此畫家去世後50年亦版權失效)、北海道圖書館都不會擁有版權,反之,會違反日本著作権法51条2項及53条。—Iflwlou [ M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57 (UTC)
- (:)回應,根據您的說法,其實到目前為止一切都是您認為一、發佈時間已經超過著作保護期限;二、作者不詳。但是很明確的就如書生所說,您所謂的來源網站上其實根本沒有告訴您正式發佈的時間,而且來源網站上也根本沒有說明是不是作者不詳。至於依照您第三、四種說法,假使北海道大學侵害著作權,那是北海道大學的問題,而且您到目前為止並無法確切得知是否版權擁有者曾經授權被北海道大學附屬圖書館,再說我的假設是個現代的畫家不一定非得跟圖中人物同樣時代的人。1874年那是圖中人物死亡的年份,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公開發佈其著作的日期或是最少期限之依據。北海道大學附屬圖書館的版權宣告寫得很清楚,他們並沒有說該圖的著作權就肯定是他們的,同時也有公告合理使用時必須事先知會該館的管理員,其用意就是必須先洽詢才能得知引用的正當性。我下方也說明了,我已經發信向該單位洽詢,如果經證實確實如您所言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我並無任何異議。我也相信您所言非常可能是正確的,但是沒有證實前,請恕我無法用您這種純假設的態度來面對著作權問題。寧可麻煩、謹慎一點,也不能冒有任何侵權的嫌疑。→♥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4:26 (UTC)
- (:)回應,我想知道,在此情況下,「發佈」的定意是﹖此外,我同意閣下所言有我的論點有假設成分,不過不等同我的推論全遭推翻,我相信閣下同意第一次拍攝至少在1874年(根據卒期)或以前,然而我仍有憑證可以跳過「發佈」這一點,根據日本的舊著作權法第23條的以及日本新著作權法補充規定第2條,影像在1956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或在1946年之前拍攝及此後10年未曾公佈,該影像歸日本政府管轄,而屬於公有領域。此圖可能合符「在1946年之前拍攝及此後10年未曾公佈」這一點,故我想知道「發佈」的定意是什麼,符不符合此點﹖—Iflwlou [ M { 2008年6月21日 (六) 16:18 (UTC)
- (:)回應,我上面提到過在日文的公表是指公開發表,以該圖目前的表面資料來說,該定義應該在該網頁發佈的時間。另外,當然我也知道著作權的發生也在於著作完成之時,那張圖是何人所做何時所做目前狀況並不清楚,所以正式發表出來的時間也在目前無法肯定。同時我絕對相信您引用的法律或是推測,而且我也知道您的推測是事實的可能性非常高。我並非希望與您在這裡討論日本法律,我只希望您明白,在您擷取這張圖的地方或是其他地方,您並無法確切的提供屬於該圖的資訊來支持您的推斷的是事實。我上方假設的例子,我很清楚事實的可能性極低,但是並無法排除就算是非常低的可能性也有機會可能是真實狀況。我不知道您是否可以了解我想說的主要問題在哪裡?我不是不信任您提出的所有資訊,而是希望不要有假設性來認定版權歸屬,因為假設性不代表一定就是合法的依據。→♥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2日 (日) 03:03 (UTC)
- (:)回應,我想知道,在此情況下,「發佈」的定意是﹖此外,我同意閣下所言有我的論點有假設成分,不過不等同我的推論全遭推翻,我相信閣下同意第一次拍攝至少在1874年(根據卒期)或以前,然而我仍有憑證可以跳過「發佈」這一點,根據日本的舊著作權法第23條的以及日本新著作權法補充規定第2條,影像在1956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或在1946年之前拍攝及此後10年未曾公佈,該影像歸日本政府管轄,而屬於公有領域。此圖可能合符「在1946年之前拍攝及此後10年未曾公佈」這一點,故我想知道「發佈」的定意是什麼,符不符合此點﹖—Iflwlou [ M { 2008年6月21日 (六) 16:18 (UTC)
- (:)回應,根據您的說法,其實到目前為止一切都是您認為一、發佈時間已經超過著作保護期限;二、作者不詳。但是很明確的就如書生所說,您所謂的來源網站上其實根本沒有告訴您正式發佈的時間,而且來源網站上也根本沒有說明是不是作者不詳。至於依照您第三、四種說法,假使北海道大學侵害著作權,那是北海道大學的問題,而且您到目前為止並無法確切得知是否版權擁有者曾經授權被北海道大學附屬圖書館,再說我的假設是個現代的畫家不一定非得跟圖中人物同樣時代的人。1874年那是圖中人物死亡的年份,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公開發佈其著作的日期或是最少期限之依據。北海道大學附屬圖書館的版權宣告寫得很清楚,他們並沒有說該圖的著作權就肯定是他們的,同時也有公告合理使用時必須事先知會該館的管理員,其用意就是必須先洽詢才能得知引用的正當性。我下方也說明了,我已經發信向該單位洽詢,如果經證實確實如您所言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我並無任何異議。我也相信您所言非常可能是正確的,但是沒有證實前,請恕我無法用您這種純假設的態度來面對著作權問題。寧可麻煩、謹慎一點,也不能冒有任何侵權的嫌疑。→♥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4:26 (UTC)
- (:)回應,第一,假若此圖是攝錄機截圖,根據日本著作権法,截圖作品保護期只限發佈70年內;第二,並無任何文件指出拍攝者,根據日本著作権,在此情況下,等同作者不詳;第三,根據本人查證,圖片有可能是「札幌市教育委員会 文化資料室」提供,本人不知札幌市教育委員会成立多少年,但應超過50年,不過在著作権法上,若作者不詳,應當自圖中人推出發佈期,故此應在第一次發佈1874年算起,無論轉手多少次,無論是否北海道大學或札幌市教育委員会擁有版權,都已超過50年,如非在1874年算起,聲稱版權擁有者應當提交50年內發佈之聲明,否則一律以1874年算起;第四,假設某畫家繪製畫作在50年版權保護期間被北海道圖書館只是當作二次情報保留於資料庫中,北海道圖書館算是侵害著作權,而某畫家在終身加去世50年,該畫作已成公有領域,無論是出版社(在生前轉移著作權歸屬,故此畫家去世後50年亦版權失效)、北海道圖書館都不會擁有版權,反之,會違反日本著作権法51条2項及53条。—Iflwlou [ M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57 (UTC)
- (:)回應,請問,您如何得知這張圖是張照片?有沒有可能是圖片?還有您是如何得知這圖是屬於未知作者?另外依照日本著作權本文的文字來說「公表後50年」,我理解為公開發表之後五十年,您如何得知這張圖是何時公開發表且發表至今已經超過50年?依照該圖書館的說明,網站中的內容也有二次情報的抄錄,著作權歸屬可能是其他機關保有。如果我假設(只是假設)這張圖是現代某畫家繪製於某現代的書本上或提供該書本使用,而北海道圖書館只是當作二次情報保留於資料庫中,其著作權歸屬依然屬於某畫家或是出版社時,那是否可以算是侵害著作權?→♥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16 (UTC)
- (!)意見,来源网站并无该图片的任何著作权说明(作者,发表年代,拍摄时间或绘制时间),无法得出属于PD的结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24 (UTC)
- (!)意見,我剛剛已經發信向北海道大學確認,如果如您所說這是一張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圖片,我就不會再堅持是侵權,希望能得到回應才好。→♥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1日 (六) 13:37 (UTC)
- (!)意見,北海道大學圖書館並未回應,不過札幌市教育委員会総務課已經寄了通知給我,他們目前尋求札幌市総務局行政部來回應這個問題,相關的回信資料我會POST在Shima Yoshitake.gif的對話頁內。→♥ 囉唆的阿佳 ♥ 2008年6月24日 (二) 02:59 (UTC)
[编辑] Image:上水太平清醮.jpg
不是网页截图,来源和版权不明--Wing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14:4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