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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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紅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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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由來
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曾聯松設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亦簡稱「新政協」)從全国各地的2992餘件作品中選出,在两次的精细筛选后,有38幅设计入围,最后第32号曾联松设计的红地五星旗拔出,然而因为原方案的大五星中央镶有镰刀与斧头,一些人认为与苏联的国旗类似,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应拥有独特易识别的国旗图案,经过几番考虑后决定取出镰刀与斧头的图案,将设计改名为五星红旗。並在1949年9月27日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最終定稿。当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第一面五星紅旗于1949年10月1日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
[编辑] 規格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仅以旗杆在左面为说明标准。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宽高比3:2,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5颗。1颗大星居左,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4颗小星,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
- 将旗面对分为4等分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上下10等分,左右15等分。
- 大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5下5、左5右10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3等分为半径作圆。在圆周上定出5个等距点,其1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5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5直线所构成外轮廓线,即为所需大五角星。五角星1个角尖正向上方。
- 4颗小星的中心点,第1点在该长方形上2下8、左10右5,第2点在上4下6、左12右3,第3点在上7下3、左12右3,第4点在上9下1、左10右5。画法为:以以上4点为圆心,各以1等分为半径,分别作4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5个等距点,其中均须各有1点位于大星中心点与以上4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4颗小五角星均各有1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编辑] 涵意
旗面的红色象征共产革命,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底上更显光明。大的那颗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象征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也即当时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可以认为对应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士农工商”四民。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只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象征着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编辑]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982《国旗》“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最新版本为GB 12982-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983《国旗颜色标准样品》“规定了以棉布、丝绸、合成纤维织物为材质制作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尺寸、色度的技术要求。”最新版本为GB 12983-2004。
[编辑] 使用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国旗的使用,该部法律已经于199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公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升降旗
[编辑] 使用场合
在国旗法中,对国旗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包括: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入境机构、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另外,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外,也应每日悬挂国旗。
[编辑] 悬挂时间
[编辑] 管理部门
在国旗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国旗使用和升挂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国旗使用和升挂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 降半旗的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物逝世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其中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以及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第十四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编辑]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
[编辑]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香港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中國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第5條第(2)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1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1)款禁止國旗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或私人喪事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编辑] 澳門
自從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中國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私人喪事活動;(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依據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编辑] 中國大陸及港澳以外地區
雖然從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遷移到台灣,但是海外傳統華人社區在國際非官方場合,仍經常使用中華民國國旗。尤其在雙十節期間,傳統華人社區都掛上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隨著中國大陸的開放和發展,很多大陸的居民移民海外,改變了當地華人的結構;很多華人團體開始慶祝十一國慶,並在海外的中國城和華人眾多的地方升起五星紅旗。自1990年代後期,特別是2000年民主進步黨(或泛綠陣營)在台灣地區執政後,推行台灣獨立的政策,一些海外華人社區團體開始抛弃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改掛五星紅旗。
另外,在台灣的日月潭景區,不少遊覽船船家為了吸引更多來自中國大陸的遊客,紛紛在船尾掛上五星紅旗;而亦有台灣籍的漁船,為了避免在有爭議的水域中作業時被日本海上自衛隊所驅逐,也懸掛五星紅旗作自我保護。
[编辑] 类似国旗
五星红旗的颜色,布局及内涵与蘇聯国旗相仿,五角星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越南,古巴等)所常用标志。但苏联国旗的长宽比例为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采取3:2比例。
另外越南国旗也比较类似。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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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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